炎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4)炎政复字第1号

信息来源:县司法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4-03-20 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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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陵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炎政复字第1号


  申请人:钟XX

  被申请人:炎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炎市监〔2023〕第4号《炎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投诉不予立案决定告知书》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4年2月19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2月22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8月4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一封关于炎陵县XX商店的举报函,信件编号:XA17899066843,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5日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书。告知书中,被举报人所述向答复人说明了标签上没有中文,其实没有告知申请人没有中文,这只是被举报人逃避法律制裁的借口。被举报人在其情况说明中已承认涉案产品没有中文标签,被申请人应当立案。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炎市监〔2023〕第4号不予立案告知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予以书面告知。

  被申请人称:一、答复人在法定期限内处理申请人的举报函系程序合法。申请人举报前曾进行投诉,答复人对此事进行了调查处理。2023年8月17日答复人收到被答复人的举报函,举报内容与上述投诉内容一致。2023年8月24日,答复人给被答复人邮寄了《关于食品投诉事宜的回复》,请求被答复人积极配合答复人的调查工作。一直到答复时,被答复人无回应。2023年9月26日,答复人认为炎陵县XX商店的违法事实不清,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二、被答复人提出的复议请求没有依据。答复人针对被答复人的举报投诉,因投诉举报内容不清楚要求被答复人配合提供证据材料,而规定期限内被答复人不予配合,导致无法认定被举报内容的事实,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属于合法行为。请求炎陵县人民政府依法驳回被答复人的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3年7月7日,申请人在炎陵县XX商店购买了两瓶酒,费用为1800元。2023年7月18日,申请人通过电话向株洲市长热线投诉,称其7月7日在炎陵县XX商店购买了两瓶无中文标签红酒,花了1800元,违反了食品安全法,要求依法赔偿。2023年7月18日,被申请人收到《株洲市12345市长热线来电交办单》。2023年7月20日,被申请人对炎陵县XX商店进行了现场核查,发现该店现场没有外国进口酒类。2023年7月25日,被申请人对投诉进行回复:现场检查未发现商家销售进口红酒;商家明确表示不接受调解,被申请人终止调解,建议投诉人走司法途径解决。2023年8月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一份举报函。2023年8月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函。2023年8月24日,被申请人给申请人邮寄了一份《关于食品投诉事宜的回复》(以下简称《回复》),请申请人提供与举报事项有关的证据材料并于接到回复函15个工作日内到炎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霞阳二所配合调查。申请人未对该《回复》进行任何形式的反馈。2023年9月26日,被申请人认为炎陵县XX商店的违法事实不清楚,无法认定该店存在违法行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2023年11月14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举报处理职责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月23日作出(2023)炎政复字第30号行政复议决定: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以及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不予立案决定违法。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4日将《不予立案告知书》邮寄送达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负有对本行政区域内举报投诉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举报函后,安排了执法人员对炎陵县XX商店进行了现场核查,发现该店现场没有外国进口酒类,为查明案件事实,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了一份《回复》,请申请人配合调查,申请人未对该《回复》进行任何形式的反馈。因申请人未配合被申请人调查,被申请人依据初步查明的案件情况无法认定炎陵县XX商店存在违法行为,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所规定的应当立案的情形,因此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告知,并无不妥。关于被申请人超期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及超期告知的问题,本机关已经在(2023)炎政复字第30号复议决定书里对超期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及超期告知的行为确认了程序违法,本案不再重复就该程序问题进行审查。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炎市监〔2023〕第4号《炎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投诉不予立案决定告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炎陵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0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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