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4)炎政复字第4号

信息来源:县司法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4-05-30 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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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陵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政复字第4

 

申 请 人:李X,男,19XX年X月X日生

住    所:炎陵县中村瑶族乡康乐村李家组

申 请 人:邓XX,男,19XX年X月X日生

住    所:炎陵县中村瑶族乡康乐村李家组

申 请 人:何XX,男,19XX年X月X日生

住    所:炎陵县中村瑶族乡康乐村李家组

申 请 人:扶X,男,19XX年X月X日生

住    所:炎陵县中村瑶族乡康乐村李家组

申 请 人:邓XX,男,19XX年X月X日生

住    所:炎陵县中村瑶族乡康乐村李家组

被申请人:炎陵县中村瑶族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陈招平,乡长

第 三 人:炎陵县中村瑶族乡康乐村村民委员会

住    所:炎陵县中村瑶族乡康乐村

第 三 人:炎陵县中村瑶族乡康乐村李家村民小组

住    所:炎陵县中村瑶族乡康乐村李家组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29日作出的《关于对下库区黄桃园进行清理的通知》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4年3月27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2023年2月21日,炎陵县人民政府因“炎陵县罗萍江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发布预征[2023]1号征收土地预公告,申请人涉案林地、耕地被纳入该征收范围。但至今为止有关部门仍未对申请人涉案林地、耕地及地上附着物的土地利用现状进行调查并由申请人确认,导致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种类及数量都不明。2024年2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对下库区黄桃园进行清理的通知》(以下简称案涉《通知》)。申请人认为:一、案涉《通知》系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二、案涉《通知》并未完成土地现状调查,违反法定程序,缺乏合法依据。三、征收部门对于申请人的地上附着物并未给予合理的补偿,案涉《通知》的作出缺乏合法的依据。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通知》违反法律规定,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通知》程序合法。2022年1月,湖南省发改委批复同意开展炎陵罗萍江抽水蓄能电站前期工作。2022年8月,炎陵县人民政府对炎陵罗萍江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建设用地范围进行确认并通过湖南省自然资源厅用地预审。2022年9月,湖南省发改委批准炎陵罗萍江抽水蓄能电站项目。2023年2月,炎陵县人民政府发布了征地预公告。4月10日,自然资源部批准同意炎陵罗萍江抽水蓄能电站控制性先行用地。7月12日,康乐村村委会组织召开李家组村民小组全体户主代表会议民主议事,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签字同意,通过了李家组土地征收安置分配方案和先行用地腾地交地方案,7月14日,根据提供的先行用地方案预先支付了土地、林木补偿款到户,同时发布了《土地清表公告》。基于以上程序,于2024年2月29日发布案涉《通知》。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通知》内容合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的通知》(湘自资规﹝2022﹞2号)中公布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协议范本中,第五条第(三)款:“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全部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用后,乙方应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清理。否则,甲方有权自行处理。”且案涉区域的黄桃园林地已分别在2023年7月14日、8月17日发布土地清表公告,故而按照以人为本原则,对于征收后林木青苗处置宜限定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处置,未在规定内处置的则由征收部门负责。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案涉《通知》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内容合法,请求县政府依法驳回申请人复议请求。

第三人无意见。 

经审理查明:炎陵罗萍江抽水蓄能电站是国家《抽水蓄能中长期发展规划(2021—2035年)》“十四五”重点实施项目,建成后主要承担湖南电力系统调峰、填谷、储能、调频、调相和紧急事故备用等任务,属于国务院推进有效投资重要项目协调机制项目中已签约项目。2023年2月,在履行相关行政审批手续后,炎陵县人民政府发布了征地预公告,同时委托第三方开展土地等实物指标分解到户工作。2023年4月10日,自然资源部批准同意炎陵罗萍江抽水蓄能电站控制性工程先行用地(自然资办函〔2023〕668号)。2023年5月,被申请人对炎陵罗萍江抽水蓄能电站下库区(李家组)土地调查初步成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发现土地等指标存在较大差异,后进行了复查核实修正。2023年6月9日,康乐村李家村民小组与被申请人签订了《炎陵罗萍江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协议书》及《炎陵罗萍江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协议》,认可了炎陵罗萍江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对李家组222.801亩集体土地的征用土地补偿费3793180.82元。2023年6月26日,针对该先行用地炎陵县移民专户预拨1000万元到村级移民专户,专款用于炎陵罗萍江抽水蓄能电站控制性工程先行用地土地林木补偿。2023年7月,被申请人对土地调查结果及相关补偿明细进行了公示,分为三项:黄桃园青苗补偿明细表、黄桃园生产补偿明细表、土地林木补偿明细表。申请人在公示期内没有对公示的种植物面积、种类、数量等情况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查(且除李X外均签字认可)。2023年7月2日,康乐村李家村民小组制定炎陵罗萍江抽水蓄能电站李家组黄桃分户现场核实表,对李家组各村民的黄桃地块数量、面积、黄桃树规格进行现场核实。2023年7月12日,中村瑶族乡康乐村村委会组织召开了李家组村民小组全体户主代表会议民主议事,通过了李家组土地征收安置分配方案和先行用地(两洞两路)腾地交地方案。当月,炎陵罗萍江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区内李家组黄桃园青苗补偿明细表(1)(2)在通过公示、李家组村民的核实后,康乐村村委会移民安置资金专户将先行用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款项兑付到户,其中补偿明细表(1)的补偿标准为35株*400元/株=14000元/亩,补偿明细表(2)的补偿标准为35株*46.5元/株=1627.5元/亩,补偿明细表(1)(2)涉及的补偿地块相同,也即康乐村村委会既按照申请人黄桃园的面积进行补偿,在此基础上又按照零星果树、树木的数量进行了补偿。2023年7月14日、8月17日,被申请人分别发布《土地清表公告》,要求各位村民于开工前将开工涉及范围内地上附着物(林木青苗)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处理。2023年11月,康乐村李家组制定罗萍江抽水蓄能电站征收李家组耕园地上青苗(除黄桃外)补偿明细表,对李家组各户的地块(除黄桃外)面积、树种、折合面积、补偿单价、金额进行确定,其中树种包括竹林、杉木、乔木、厚朴、茶叶、黄柏、猕猴桃等,均按照合理价款折算成补偿金额,并于同月将耕园地上青苗补偿款项兑付到户。2024年2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对下库区黄桃园进行清理的通知》,要求各移民户在2024年3月31日前自行完成用地范围内黄桃园清理工作。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申请人是否对案涉《通知》所涉的黄桃园进行土地调查以及被申请人是否遗漏调查申请人的黄桃园中其它种类的树木并进行补偿。从本案现有证据:已签字的黄桃分户现场核实表、黄桃园青苗补偿明细表、黄桃园生产补偿明细表及林木补偿协议,足以证实被申请人在发布案涉《通知》前已进行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且调查结果公示后得到申请人认可。根据《炎陵县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黄桃苗木的盛产期补偿标准为每株400元,种植密度在30—40株/亩,故被申请人按照35株*400元/株=14000元/亩的补偿标准并无不妥。零星果树、树木、花木、花草补偿标准为3元/株至80元/株,被申请人按照35株*46.5元/株=1627.5元/亩的补偿标准,对申请人黄桃园地块上的其它树木进行了补偿,关于申请人称被申请人遗漏其黄桃园内树木种类且未给予申请人合理补偿的事实,本机关不予认可。

综上,被申请人经自然资源部批准,遵循先调查补偿后用地的基本程序要求,在先行用地批复范围内发布《关于对下库区黄桃园进行清理的通知》程序合法、行为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29日作出的《关于对下库区黄桃园进行清理的通知》。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炎陵县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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