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4)炎政复字第8号

信息来源:县司法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4-06-27 09:48
分享到

炎陵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炎政复字第8号


申请人:肖XX

住  所:炎陵县霞阳镇

被申请人:炎陵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住  所:炎陵县霞阳镇井冈东路50号

法定代表人:谭远强,大队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12日作出的株公(交)行罚决字(2024)430225290020XXXX号《炎陵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4年6月2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复议即行终止。

 

炎陵县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7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四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一)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

(二)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其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

(四)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五)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中止行政复议满六十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


声明:如需转载炎陵政府门户网文章,必须经网站管理员同意,否则禁止转载。关闭本页打印本页收藏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