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2024) 炎政复字第10号
信息来源:县司法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4-07-08 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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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陵县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4) 炎政复字第10号
申请人:邓XX
被申请人:炎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 所:炎陵县井冈东路80号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12345平台上对申请人的投诉进行的回复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4年 7 月 1 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12345市民服务热线是为畅通群众与政府之间交流沟通渠道,由政府设立的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作平台,是统一受理群众诉求并协调、督促办理的一项便民服务,不同于行政机关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针对特定申请事项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地方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指导意见》指出,12345热线负责受理企业和群众诉求、回答一般性咨询,不代替部门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办理相关业务、实施监管执法和应急处置等。本案中,申请人通过12345平台投诉违法行为,但该投诉并不能等同于直接向具体行政机关提出履职申请,12345平台对问题的答复行为也不属于行政机关作出的履职行为,即12345平台对群众投诉问题的答复事项不属于行政机关依法定职权作出的特定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2024年7月5日
(行政复议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