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2024) 炎政复字第19号

信息来源:县司法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4-07-30 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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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陵县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4) 炎政复字第19号


  申请人:唐XX

  被申请人:炎陵县林业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4年7月2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炎陵县林业局对申请人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2024年5月21日向申请人送达,并告知了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收到告知了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申请人于2024年7月29日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法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7月29日

  (行政复议印章)

  注:送申请人一份,附卷备查一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第三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

  (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还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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