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4)炎政复字第18号
信息来源:县司法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4-09-27 15:34炎陵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炎政复字第18号
申 请 人:欧阳XX
住 所:炎陵县霞阳镇
被申请人:炎陵县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张爱军,局长
住 所:炎陵县霞阳镇炎陵中路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22日作出的《不动产不予受理告知书》(编号:2024-001)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于 2024 年7月25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2024年7月9日,申请人去不动产登记中心现场申请,要求办理遗产继承登记,其工作人员说:需把有变化的房产重新办理相关手续后才能办理遗产登记。其工作人员提供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9.2.3条,其内容为申请变更登记,申请变更登记的前提是当事人自愿提出申请才能启动。但《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不是法律、行政法规,此通知到2021年已经失效,被申请人不应以此为依据。2024年7月1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申请,要求按(2019)湘株炎民证字第75号公证书公证的内容依法为申请人办理遗产登记,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22日以(2024-001)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理由是提供的材料不齐全。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有改建的情况,不给申请人办理公证内的不动产遗产登记,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撤销申请人于2024年7月22日作出的(2024-001)不予受理告知书,依法受理申请人于2024年7月16日提出的申请书。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决定依据充分、程序合法。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和《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2.1.1之规定,申请人通过邮寄的方式提出继承登记书面申请不符合上述规定,且申请登记材料只有申请书和公证书,属于申请登记材料不齐全,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我局于7月22日作出的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决定并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充的材料依据充分、程序合法。二、不动产的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需办理变更登记是法规规定而非自设门槛。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9.2变更登记、9.3转移登记的相关规定,申请人申请继承的不动产,经查验土地用途、房屋面积发生变更,因此办理的不动产登记不仅仅是单纯的继承登记,还属于变更登记的情形,需要同时提供转移(继承)登记和变更登记的申请登记材料。申请人自述其父2000年进行了一次改建加层,自己2008年第二次进行了改建加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1989年)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第四十条之规定,申请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就进行改建加层存在违法行为,其改建加层的建筑物属于违法建筑,而不是申请人所说的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予登记的情形。三、《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仍有效。2021年6月7日《自然资源部关于修改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明确“修改后的《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实施适用”。因此修改后的(国土资规〔2016〕6号)文件依然继续有效。综上,申请人所继承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存在未经批准部分改建和改变土地用途,需完善相关手续后再合并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和转移(继承)登记,我局不动产工作人员也不存在自设门槛卡住不办理登记的行为,请求县人民政府依法维持我局于2024年7月22日作出的《不动产不予受理告知书》(编号:2024-001)。
经审理查明:2000年6月9日,申请人之父(2004年去世)与雷XX、傅XX取得炎国用(2000)字第8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用途为生产、仓库。2000年6月28日,上述三人取得炎房权证霞阳镇字第00001616号《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总层数为砖木结构一层,设计用途为工业。同年,申请人之父在未经规划许可审批的情况下在原酒厂靠河边白酒车间原酵母室之上改建加盖了两层。2008年,未经规划许可审批,申请人在靠生活区和河边原仓库分别改建加盖了两层。2015年7月15日,申请人与雷XX、傅XX向炎陵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分户,并于同日办理变更登记,炎国用(2000)字第8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剩余面积为642.9㎡。2019年3月5日,申请人在湖南省炎陵县公证处办理公证,继承了其父亲的炎国用(2000)字第8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和炎房权证霞阳镇字第00001616号《房屋所有权证》。2024年6月底,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咨询不动产继承登记事宜,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发现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资料与炎陵县第三次土地调查三调不一致。7月3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前往现场查看,原一层厂房已改建成四层住宅。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实施条例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因申请登记的房屋现状与房产证上记载的面积、附图不一致,不能直接办理转移(继承)登记,需要完善相关规划手续后,合并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和转移(继承)登记。2024年7月1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办理继承登记的书面申请,请求被申请人按(2019)湘株炎民证字第75号《公证书》、炎国用(2000)字第8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和炎房权证霞阳镇字第00001616号《房屋所有权证》所载明的内容为申请人办理继承登记。7月22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申请登记材料不齐全为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向申请人作出《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编号:2024-001)并当场送达申请人,一次性书面告知其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不动产登记工作。本案中,被申请人依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进行现场勘查、调查核实等程序,查明申请人申请办理继承登记的不动产存在改建,土地用途、房屋面积已发生变更,属于变更登记的情形,应当合并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和继承登记。被申请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和相关证据资料,依据《不动产暂行登记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向申请人作出的《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编号:2024-001)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准确。
综上,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22日作出的《不动产不予受理告知书》(编号:2024-001)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22日作出的《不动产不予受理告知书》(编号:2024-001)。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炎陵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