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2024)炎政复字第21号
信息来源:县司法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4-09-27 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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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陵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2024)炎政复字第21号
申 请 人:段XX
住 所:炎陵县霞阳镇九里晴川
被申请人:炎陵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董智,局长
住 所:炎陵县霞阳镇井冈路16号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1日作出的炎公(神)强戒决字〔2024〕第00XX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侵犯其合法权益,于 2024 年8月2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炎陵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