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4)炎政复字第26号

信息来源:县司法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4-12-12 17:47
分享到

炎陵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炎政复字第26号


  申请人:李XX

  被申请人:炎陵县中村瑶族乡人民政府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10日作出的《通知书》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4年9月26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0月8日受理,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该通知书载明了申请人所能获得安置补偿补助资金的具体金额,设定了申请人前往中村瑶族乡人民政府征地移民工作专班驻地签订移民搬迁安置补偿协议或提交自愿不搬迁的书面申请的义务要求,及不在载明期限内签约的后果,该通知书侵犯了申请人对补偿方式、补偿内容的选择权,补偿依据及标准均不明确,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且该通知书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程序违法,被申请人无作出通知书的主体资格,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通知书。

  被申请人称:一、答复人作出的《通知书》仅系将有关事项进行告知,属于过程性行政行为,对于被答复人的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同时也不存在程序违法问题。二、根据《通知书》内容,被答复人逾期至今仍未签订搬迁安置协议也没有提交自愿不搬迁的书面申请,已被视为自动放弃移民搬迁安置,无权提出移民搬迁安置行政复议。

  经审理查明:因建设罗萍江抽水蓄能电站项目需要,2022年7月28日炎陵县人民政府作出了《关于炎陵县罗萍江抽水蓄能电站实物指标调查成果的公示》。对炎陵罗萍江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涉及人口、房屋及附属设施情况经调查后进行了三榜公示,其中明确载明申请人李XX户属于拟征收安置范围,家庭人口6人,房屋总面积467.63m²,围墙52.37㎡,晒坪140㎡,简易棚架76.86㎡。2022年8月23日,株洲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湖南炎陵罗萍江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请示》(株政〔2022〕40号)。2022年9月9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湖南炎陵罗萍江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批复》(湘政函〔2022〕130号),明确“一、原则同意《湖南炎陵罗萍江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以下简称《规划大纲》)的编制依据、原则和主要内容,《规划大纲》可作为开展炎陵罗萍江抽水蓄能电站移民安置规划编制工作的依据; ……三、原则同意《规划大纲》确定的农村移民安置任务、标准、去向、方式以及对移民生活水平评价和安置后生产生活水平预测的内容和方法”。2022年9月13日,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关于炎陵罗萍江抽水蓄能电站项目核准的批复》,批复同意了案涉项目建设。2023年2月21日,炎陵县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炎政预征〔2023〕1号),并在征收范围内所在村、组进行张榜公示。2023年10月18日,中村瑶族乡人民政府作出了《关于炎陵罗萍江抽水蓄能电站搬迁户提前搬出安置有关事项的通知》,对移民搬迁过程中的租房费用、交通和能源补助、过渡费等作出了安排。2023年12月20日,中村瑶族乡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康乐村李家组移民安置选址的审查意见》,同意康乐村李家组移民安置区域的选址。2024年3月4日,经国务院批准,自然资源部作出《关于炎陵县罗萍江抽水蓄能电站项目用地土地征收的批复》(自然资函〔2024〕283号),同意案涉项目征收。2024年3月19日,炎陵县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炎政告〔2024〕1号),并在征收范围内所在村、组进行张榜公示。2024年4月2日,因始终无法与申请人就补偿安置事宜达成一致,炎陵县人民政府对申请人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告知书》。2024年9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通知书》,再次就补偿事项告知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如不在规定期限内签订移民搬迁安置协议,将提请对移民规划设计进行调整,将申请人户不再纳入移民搬迁安置。复议期间,复议机关工作人员与双方当事人沟通,申请人认为政府应当为其批一块宅基地,而且应当提高补偿标准;被申请人无其他补充意见。

  本机关认为:该《通知书》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本案中,申请人户房屋属于炎陵罗萍江抽水蓄能电站项目临时用地范围,炎陵县人民政府于2024年4月2日就征拆申请人房屋的相关补偿事项作出《湖南炎陵罗萍江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告知书》对申请人进行告知,因申请人与炎陵县人民政府对于案涉房屋的价值及后续宅基地的问题未达成一致,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造成征收工作久拖未决,影响了国家重大项目建设推进,依据相关规定,案涉项目可以依程序进行调整。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通知书》是充分考虑申请人利益的情况下,对申请人进行善意告知,该《通知书》并非行政处理决定或补偿安置决定,系过程性行政行为,未创设新的权利义务,未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炎陵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声明:如需转载炎陵政府门户网文章,必须经网站管理员同意,否则禁止转载。关闭本页打印本页收藏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