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5)炎政复字第3号
信息来源:司法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5-04-02 10:34炎陵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5)炎政复字第3号
申请人:夏XX
被申请人:炎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 所:炎陵县井冈东路80号
法定代表人:古青林,该局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对其作出的回复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5年1月23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2月5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8月17日在淘宝平台上的“XX特产”店铺购买了一份梅菜干。收货后,申请人认为该食品存在没有标注任何生产许可证信息,也没有提供生产厂家和厂址信息,申请人还认为该食品是腌制后晒干制成,按照相关规定这不符合食用农产品定义,遂于2024年8月23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请求被申请人进行处理,对申请人赔偿损失,退赔费用。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回复仅是以调解方式结案,该处理存在程序违法,被申请人未履行对申请人举报线索和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的职责,影响申请人是否能依据举报行为获得相应奖励权益,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害。请求确认被申请人程序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线索进行处理。
被申请人称:一、答复人在受理投诉举报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了被答复人处理结果受理决定,受理投诉后通过现场核查和询问,被投诉人拒绝调解后,答复人反馈给被答复人,属于程序合法。二、答复人对被答复人反映的违法线索作出的处理内容合法。答复人在收到被答复人投诉后对被投诉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产品标识不符合相关规定后,对其进行了普法教育,对违法行为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告知了被举报人需要整改的内容和要求。当事人按照整改要求立即改正了违法行为。当事人收到整改通知书后作出了下架处理的积极整改行为,属于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综上,答复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未侵犯被答复人的合法权益,请求炎陵县人民政府依法驳回被答复人的请求。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8月17日在淘宝平台上的“XX特产”店铺购买了一份XX农家梅菜干(产品名称:农家梅菜干,配料:农家青菜,包装方式:散装称重,包装日期:见封口处,产地:湖南省炎陵县,经营商:炎陵县XX特产店,地址:炎陵县XX,联系电话:15207420192,本品为食用农产品)。收货后,申请人认为该食品存在没有标注任何生产许可证信息,也没有提供生产厂家和厂址信息,且该食品是腌制后晒干制成,按照相关规定这不符合食用农产品定义,遂于2024年8月23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请求被申请人进行处理,对申请人赔偿损失,退赔费用。被申请人收到投诉后于2024年9月3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受理其投诉。2024年9月4日,被申请人派出工作人员前往被举报人炎陵县XX特产店进行现场检查,查验了被举报人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现场未发现申请人投诉中所称的“XX农家梅菜干”。被举报人承认其销售的商品外包装标识信息不规范,并明确表示拒绝调解。当日被申请人针对被举报人销售标识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及未建立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作出(炎)市监责改﹝2024﹞沔-09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被举报人对“XX农家梅菜干”产品进行下架处理,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被举报人立即对案涉产品进行了下架处理。2024年10月9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相关证据被举报人不予认可,建议申请人走司法途径维权或请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5日前前往炎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和现场调解。复议期间,本机关工作人员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双方均无其他意见。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负有对本行政区域内举报投诉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经查,全国12315平台分为投诉、举报两个渠道,申请人是通过该平台的投诉渠道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则被申请人对投诉有处理告知的职责,对违法线索有依法处理职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2024年8月23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材料后,于2024年9月3日作出投诉受理决定,经现场核查后于2024年10月9日告知投诉处理调解决定,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对于申请人投诉事项反映的违法线索,被申请人查明被举报人存在销售标识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及未建立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后,对其作出并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被举报人立即进行了改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则被申请人在被举报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后决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妥。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处理答复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对申请人投诉反映的违法线索也已履行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处理回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炎陵县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