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2025)炎政复字第6号

信息来源:县司法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5-04-22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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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陵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2025)炎政复字第6号

  申请人:廖XX

  被申请人:水口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冯芳芳,镇长

  住  所:水口镇镇府路60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8日作出的《责令整改通知书》不服,于2025年2月2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复议即行终止。


炎陵县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2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四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一)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

  (二)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其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

  (四)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五)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中止行政复议满六十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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