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2025)炎政复字第22号
信息来源:县司法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5-04-16 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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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陵县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5)炎政复字第22号
申请人:杨XX
被申请人:炎陵县交通运输局
住 址:炎陵县霞阳镇颜家村颜家组
法定代表人:饶胜志,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杨XX反映“希望政府协调解决其家武深高速中村管理段XX桥下出现高空坠物、噪声污染、排水严重冲击屋面等情况”诉求的回复》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5年4月1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申请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应向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查;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申请复核。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请示》的回复,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根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依据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关系,信访答复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同理亦不适用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4月16日
(行政复议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