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2021)炎政复字第4号

信息来源:县司法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1-06-14 0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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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陵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2021)炎政复字第4号

  申 请 人:王XX,男,出生年月:19XX年XX月XX日

  被申请人: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株洲支队炎陵大队

  地    址:炎陵县鹿原镇湖田村百花园组

  法定代表人:彭卓谦,该大队大队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22日作出的编号为4352031600238910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即行终止。



  炎陵县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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