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2023)炎政复字第12号

信息来源:县司法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3-03-29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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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陵县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3)炎政复字第12号


  申请人:曹XX

  住所:辽宁省大连市XX区XX街道XX小区XX栋

  被申请人:炎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炎陵县霞阳镇井冈东路80号   

  主要负责人:徐斌,该局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炎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举报行为不积极告知,存在执法违法行为,且超出法定期限未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于2023年3月24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经审查,本机关认为:2023年1月19日,申请人已就同一事实理由请求向本机关申请了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3月13日依法作出(2023)炎政复字第1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送达给申请人。另查明被申请人已就投诉举报案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不予处罚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应当是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属于重复复议。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可自收到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炎陵县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9日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第五十七条 适用一般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案件处理过程中,中止、听证、公告和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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