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4)炎政复字第27号

信息来源:县司法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4-12-06 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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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陵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炎政复字第27号


  申请人:胡XX

  被申请人:炎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  所:炎陵县霞阳镇井冈东路80号

  法定代表人:古青林,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13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书》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4年10月8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0月12日受理,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8月20日在炎陵县XX饭店购买到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13日作出答复,但未载明利害关系人可以行使陈述申辩的权利,违反了法定程序,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告知申请人。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在受理投诉举报后,在规定期限内告知了申请人处理结果不予立案,属于未侵犯被答复人的合法权益。1.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26日收到投诉举报书,于2024年9月13日进行了回复,并告知了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处理结果不予立案。2.被答复人在本案中是投诉举报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也不是直接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被答复人没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二、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没有依据。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作出合法的处理,不存在侵犯其合法权益。综上,请求县人民政府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4年8月20日,申请人通过外卖方式在炎陵县XX饭店购买了一份凉拌皮蛋加米饭,申请人经查询发现该店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所列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申请人遂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一份投诉举报书,要求被申请人对炎陵县XX饭店进行查处。2024年8月26日,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举报书,派出工作人员对案涉店铺进行现场检查,并对经营者进行询问,案涉商家拒绝调解。经查,该店铺外卖平台点餐目录显示有凉拌皮蛋,经营许可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未设置专间,建立了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进货查验记录,配备了消毒设施,对餐具进行消毒,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明。2024年9月13日,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对案涉店铺的投诉举报属于未经许可制售问题而非产品质量存在食品安全问题,且案涉店铺违法行为轻微,遂在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炎市监责改〔2024〕霞-19号)后对案涉店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与作出的《关于炎陵县XX饭店食品制售问题投诉举报处理回复》一并邮寄给了申请人。复议期间,复议机关工作人员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双方均无其他意见。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负有对本行政区域内举报投诉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二、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成立,其与案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之间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人,没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了被举报人违反食品经营许可制度的违法线索,但未提供有效线索指证被举报人违反食品经营许可制度的行为存在食品安全问题。食品经营许可制度旨在事前设置准入条件合理防范或降低食品安全风险,但市场主体超食品经营范围经营与是否会导致食品安全问题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如申请人认为举报的食品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应同时提供初步证据,例如食品出现明显异常、食品对食用人产生不利影响、食品存在安全问题的检测报告等。本案中,被举报人违反食品经营许可制度的行为,虽属于违法违规行为,但不直接涉及食品安全。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违反食品经营许可制度的监督管理,其目的在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违反食品经营许可制度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之间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人于被申请人不予立案决定中没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三、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符合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接到涉案投诉举报后,依法到现场进行了检查,对案涉店铺经营者进行了询问,鉴于案涉店铺被投诉举报的产品属于超出许可范围制售问题而非食品安全问题,且该店铺达到了食品经营基本条件,违法情节轻微,被申请人在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后,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妥。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炎陵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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