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4)炎政复字第28号
信息来源:县司法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5-01-07 10:22炎陵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炎政复字第28号
申请人:刘XX
代理人:韩XX,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炎陵县自然资源局
住 所:炎陵县霞阳镇炎陵中路
法定代表人:张爱军,局长
代理人:霍育科,该局工作人员,一般代理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对其邮寄的《履职查处申请书》进行回复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4年10月11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0月14日受理,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认为相关单位非法占用其承包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非法占用、开采矿石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于2024年7月22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一份《履职查处申请书》。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24日签收。但直至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被申请人仍未履职。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对《履职查处申请书》答复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履行查处职责。
被申请人称:被答复人曾于2024年6月17日向答复人申请船形乡同睦村采石场用地征地信息公开,答复人于2024年7月12日作出书面回复。不久后被答复人再次邮寄《履职查处申请书》,因工作人员粗心,认为是同一事件一并处理,未能及时核实做出书面答复。答复人已责令相关工作人员调查核实情况,作出《履职查处申请办理回复》,并送达被答复人。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认为相关单位非法占用其承包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非法占用、开采矿石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于2024年7月22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一份《履职查处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调查处理及时制止,并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回复处理结果。2024年7月24日,被申请人签收。2024年10月11日,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派出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并于2024年10月30日作出《履职查处申请办理回复》送达申请人。因案情复杂,为查明事实,本机关于2024年12月13日决定延期审理。2024年12月23日,本机关通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31日举行复议听证会。2024年12月31日,申请人未参加听证会,提交了一份书面意见。
延期审理期间,申请人就该《回复》再次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该申请的第2项复议请求与本案的第3项复议请求重复,经本机关释明,申请人撤回本案第三项复议请求。本机关决定应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对该《回复》另行立案审理。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有对辖区内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被申请人2024年7月24日收到申请人的《履职查处申请书》后应在六十日内对其所反映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处理,并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直至2024年10月30日才作出《履职查处申请办理回复》送达申请人,属其超期履行法定职责,程序违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超期答复程序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炎陵县人民政府
2025年1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五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不撤销该行政行为,但是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一)依法应予撤销,但是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二)程序轻微违法,但是对申请人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