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4)炎政复字第33号
信息来源:县司法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4-12-25 10:25炎陵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炎政复字第33号
申请人:刘XX
被申请人:炎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 所:炎陵县井冈东路80号
法定代表人:古青林,该局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邮寄的投诉进行处理违法,于2024年10月31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1月6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9月10日在XX国际大酒店入住,发现其提供的沐浴露、洗发露过期,后于2024年9月16日通过挂靠信函向被申请人寄递了投诉举报材料,经查询,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18日签收。被申请人2024年10月9日作出答复告知投诉受理,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的行政行为违法。
被申请人称:1、答复人在收到被答复人的投诉举报后,进行了书面回复,告知了被答复人其投诉举报已经受理。2、被投诉人作出明确表示不接受调解处理,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的规定调解终止。综上,答复人在受理投诉后,告知了被答复人处理结果不予立案,属于未侵犯被答复人的合法权益。请求炎陵县人民政府依法驳回被答复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4年9月10日,申请人入住炎陵县XX国际大酒店,发现该酒店提供的沐浴露、洗发露生产日期为2021年6月,保质期3年,已超过保质期 。2024年9月16日,申请人就酒店提供的洗浴产品过期一事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一份投诉举报函,请求被申请人对此事进行查处,对申请人进行奖励。2024年9月18日,被申请人签收该投诉举报函。2024年10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XX国际大酒店使用过期化妆品投诉事宜的回复》告知申请人受理其邮寄的投诉举报,并于次日将该《回复》邮寄送达申请人。2024年10月10日,炎陵县XX国际大酒店向被申请人书面答复不接受申请人提出的赔偿请求并拒绝接受调解。复议期间,复议机关工作人员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双方均无其他意见。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负有对本行政区域内举报投诉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18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材料,但直至2024年10月9日才作出投诉受理决定,属其超期履行投诉处理职责,程序违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超期履行投诉处理职责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炎陵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5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五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不撤销该行政行为,但是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一)依法应予撤销,但是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二)程序轻微违法,但是对申请人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