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2024) 炎政复字第34号
信息来源:县司法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4-11-07 10:26炎陵县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4) 炎政复字第34号
申请人:蒋XX
被申请人:炎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炎陵县霞阳镇井冈东路80号
法定代表人:古青林,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其举报投诉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4年10月3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3日通过挂号信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投诉举报信。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6日签收。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举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本案中,被申请人的最长履职期限为收到举报投诉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应当自被申请人履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而申请人直至2024年10月31日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法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1月7日
(行政复议印章)
注:送申请人一份,附卷备查一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第三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
(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还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