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4)炎政复字第35号
信息来源:县司法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5-02-08 10:28炎陵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炎政复字第35号
申 请 人:扶XX
申 请 人:何XX
申 请 人:邓XX
被申请人:炎陵县中村瑶族乡人民政府
住 所:中村瑶族乡中村村20号
法定代表人:陈招平,乡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29日作出的《关于何XX等4户提出诉求的回复》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4 年11月29日申请行政复议,经申请人2024年12月13日补正,本机关于2024年12月19日依法受理并进行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炎陵县中村瑶族乡康乐村李家组村民,因当地实施相关征收行为,各申请人房屋的唯一出入道路被不明主体强行阻断,生活基本用水被停止,导致各申请人及家属的正常出行及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故申请人于2024年9月16日通过EMS向炎陵县人民政府邮寄了查处申请书,请求炎陵县人民政府对断水、断路行为进行查处并对申请人进行书面答复。2024年9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何XX等4户提出诉求的回复》送达各申请人,该回复称“申请人反映的道路被阻断,生活基本用水被停止情况不真实”。申请人所述其房屋出行道路至提出复议申请时仍未畅通,房屋正常用水一直未恢复,认为案涉《回复》答复内容错误,事实认定错误,实体及程序均违法,请求撤销案涉《回复》,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内重新作出书面回复。
被申请人称:一、答复人作出的《回复书》仅系将申请人提出诉求的有关事项进行回复,属于过程性行政行为,对于被答复人的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不存在程序违法问题。同时,申请人于2024年9月16日提出的诉求中表示出行道路被不明主体强行阻断,生活基本用水停止。答复人在调查后于2024年9月29日作出书面答复,项目施工区域内原本村组道路被偶然阻断造成出行不便是正常现象,生活用水问题由于设备作业导致偶然出现断流或水压不稳在专班工作人员及时跟进中得到了解决。二、截至目前,申请人已经签字确认房屋拆除,并截止于2024年12月30日,房屋已经全部拆除完毕。现申请人扶XX居住在平乐村,何XX居住在中村村,邓XX居住在县城。申请人提出的道路出行不便及生活基本用水得不到保障的问题已经不存在。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扶XX、何XX、邓XX户原房屋位于炎陵县罗萍江抽水蓄能电站建设项目征地范围。2024年9月16日,三位申请人和村民李XX一起向炎陵县人民政府邮寄了一份《查处申请书》认为房屋的出行道路被不明主体阻断、生活基本用水被停止,严重侵犯了申请人合法权益,请求炎陵县人民政府责令相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2024年9月18日,炎陵县人民政府收悉后转交属地中村瑶族乡人民政府依法处理。2024年9月29日,中村瑶族乡人民政府征地协调专班工作人员前往实地进行调查,发现申请人的出行道路可正常通行,未被强行阻断,生活用水问题是由于附近施工设备作业导致偶然出现水压不稳。中村瑶族乡人民政府及村组工作人员联系了施工单位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的建设项目经理部,要求其及时恢复,保障村民用水正常供应。2024年9月30日,施工单位派出工作人员排查了供水原因并更换了破损水管,保证了申请人生活用水正常供应。复议期间,本机关工作人员与除申请人扶XX(多次电话无法接通)外的当事人电话沟通,均无其他意见。
另查明,复议期间三位申请人均与被申请人中村瑶族乡人民政府签订补偿协议书,其房屋均已合法拆除。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是否合法。本案中,申请人于2024年9月16日邮寄《查处申请书》,被申请人收到《查处申请书》后派出工作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调查,发现申请人出行道路畅通,未被阻断;对于申请人反映的生活用水供应问题,被申请人也与施工单位进行沟通,经排查后修缮了供水设施,并就调查处理情况进行书面回复在法定期限内送达申请人,该《回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内容适当、程序合法。且复议期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就房屋搬迁签订了补偿协议书,目前申请人均已自愿搬离,其原房屋均已合法拆除,申请人房屋相关合法权益已得到合法保障。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何XX等4户提出诉求的回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29日作出的《关于何XX等4户提出诉求的回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炎陵县人民政府
2025年2月8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