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4)炎政复字第39号
信息来源:县司法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5-02-21 10:54炎陵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炎政复字第39号
申请人:刘XX
代理人:韩XX,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炎陵县自然资源局
住 所:炎陵县霞阳镇炎陵中路
法定代表人:张爱军,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30日作出的《<履职查处申请书>办理情况答复》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4年12月20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认为相关单位非法占用其承包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非法占用、开采矿石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于2024年7月22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一份《履职查处申请书》。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30作出《<履职查处申请书>办理情况答复》,申请人认为该《答复》认定事实认定不清,炎陵县XX砂场、炎陵县XX采石场不属于合法采矿,也未与申请人签署任何协议并且没有对占用土地进行测量。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履职查处申请书>办理情况答复》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查处职责。
被申请人称:一、答复人认定事实清楚,不存在违法情形。答复人查明炎陵县XX砂场于2020年11月19日与船形乡XX村景洲组签订《场地租赁合同》,2021年7月12日办理了临时用地批复。XX砂场临时堆放河砂,用地手续合法,采砂是否合法应由水利部门认定,且XX砂场临时堆放场地并未占用被答复人的承包地。炎陵县XX水泥厂(炎陵县XX采石场)于2018年11月28日取得采矿许可证,2019年炎陵县XX水泥厂与景洲组签订了窑树垅石山场所租赁协议,被答复人也签了名。采石场采矿用地符合当时的采矿用地政策。这两处地块不存在违法用地情形,不存在立案查处条件,答复人履行了核查职责,其行为并未违法。二、被答复人承包地未被占用现已荒芜,举报情况不实。答复人对被答复人反映的“承包地被非法占用”的问题实地核实,其所指认的承包地未被占用,现状为抛荒,通过历史卫星照片影像该地块自2016年以来一直处于抛荒状态。被答复人自述2015年前被刘X生采石场堆过石粉占用过,经调取资料及与村组调查核实:2009年刘X生成立炎陵县船形乡景洲采石场时与XX村景洲组签订了《景洲石料场租用协议》。2009年取得《采矿许可证》,2014年停产。采矿许可未办理延续登记,采矿权自然灭失。2016年刘X生因病去世,XX村组逐步恢复了耕地和开挖鱼塘,被答复人的承包地未被他人非法占用。追溯以前承包地收益、分配,被答复人应与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主张权利。综上,炎陵县XX砂场、炎陵县XX采石场不存在非法采矿,答复人已履行法定职责,不存在违法行为,请求县人民政府依法维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刘XX为炎陵县船形乡XX村景洲组村民。2009年4月21日,炎陵县XX村景洲组与刘X生签订了《景洲石料场租用协议》,约定租用景洲组场地进行石料开采,并租用石料场周边五亩左右土地堆放石料。2010年11月1日,炎陵县船形乡景洲采石场取得了采矿许可证,持续经营直至2014年。景洲采石场经营期间占用申请人刘XX的原承包地用来堆放石粉,该地块2016年左右复耕。2018年,炎陵县XX水泥厂沈XX与船形乡XX村坳背村民小组签订《租赁协议》,并于11月23日取得了炎陵县XX采石场的采矿许可证。2019年5月1日,炎陵县XX水泥厂沈XX与船形乡XX村景洲村民小组签订《关于景洲组窑树垅石山场所租赁协议》,景洲组成员包括申请人刘XX签字认可。2020年11月19日,景洲村民小组与曾XX签订了《场地租赁合同》。2021年7月12日,炎陵县自然资源局审核炎陵县XX砂场提交的《申请临时用地报告》等材料后,作出了同意XX砂场临时用地的批复。2024年7月22日,申请人认为相关单位非法占用其承包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非法占用、开采矿石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一份《履职查处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调查处理及时制止,并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回复处理结果。2024年7月24日,被申请人签收。2024年10月11日,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收到《提交行政复议答复意见通知书》后,派出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履职查处申请书》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并于2024年10月30日作出《<履职查处申请书>办理情况答复》1.申请人提供的照片(编号1232-027-4815)为XX村景洲组的集体经营土地,曾XX(XX砂场)于2020年11月19日已与景洲村民小组签订了场地租赁协议,并非个人承包地;申请人提交的照片(编号1232-051-3633)为XX采石场,炎陵县XX水泥厂(炎陵县XX采石场)于2018年与XX村坳背村民小组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并没有占用到景洲组土地。2.砂场有临时用地手续、采石场有采矿许可证,用地手续符合当时的用地政策。当日,被申请人将该《答复》送达申请人。2024年12月20日,申请人就该《答复》提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2025年1月7日,本机关作出(2024)炎政复字第28号行政复议决定:确认被申请人超期作出《<履职查处申请书>办理情况答复》程序违法。
复议期间,经本机关工作人员与申请人沟通了解,申请人的问题为:一、XX采石场和XX砂场占用了集体土地(未发包给个人),但申请人未收到集体收益的分配;二、申请人的一块承包地(原景洲采石场对面)约2009年至2015年被景洲采石场用来堆放石粉,约2015年被复耕为池塘,持续至今不能耕种。被申请人无其他意见。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是否合法。本案中,申请人所反映的问题为:申请人承包地、XX砂场、XX采石场。被申请人收到《履职查处申请书》后,派出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反映的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对于申请人的小块承包地,经查阅历史卫星照片影像,该片地块于2016年左右已复耕,后续荒废至今,无人占用,不存在非法占地情况;对于XX砂场,其采砂许可由水利部门管理,对于其堆放河砂占用土地已与景洲组签订租赁协议,并取得临时用地批复,不存在非法占地;对于XX采石场,XX水泥厂(XX采石场)于2019年与景洲村民小组签订了《关于景洲组窑树垅石山场所租赁协议》,被申请人在《答复》中告知申请人XX采石场未占用景洲组土地,属其作出的《答复》事实不清,且被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XX采石场符合当时的矿山用地政策。关于被申请人超期作出该《答复》的问题,本机关已经在(2024)炎政复字第28号复议决定书里对超期作出答复的行为确认了程序违法,本案不再重复就该程序问题进行审查。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一、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履职查处申请书>办理情况答复》。
二、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重新调查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炎陵县人民政府
2025年2月21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四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违反法定程序;
(三)适用的依据不合法;
(四)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但是行政复议机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