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执法事项名称 | 执法 类别 | 执法主体 (实施层级) | 承办机构 | 执法依据 | 备注 |
1 | 对职业培训学校筹设审批的行政许可 | 行政许可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就业服务中心、法规与社会保险股(行政审批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二条:申请设立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2.《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第147项:职业培训学校筹设审批,实施机关: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4.《湖南省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湘人社规〔2024〕20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条: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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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炎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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