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信息来源:县交通运输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5-02-26 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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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陵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行政强制)
| 序号 | 执法事项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主体 | 承办机构 | 实施依据 |
| 1 | 对未经批准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及公路附属设施上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逾期不自行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 | 行政强制 | 炎陵县交通运输局 | 炎陵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
| 2 | 建筑控制区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 | 行政强制 | 炎陵县交通运输局 | 炎陵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 第593号)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 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
| 3 | 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 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 | 行政强制 | 炎陵县交通运输局 | 炎陵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后方得驶离。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 第593号) 第七十二条 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工具的,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工具,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处理。公路管理机构对被扣留的车辆、工具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
| 4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 | 行政强制 | 炎陵县交通运输局 | 炎陵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 第593号)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
| 5 | 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拒不改正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 | 行政强制 | 炎陵县交通运输局 | 炎陵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 第593号)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
| 6 | 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 | 行政强制 | 炎陵县交通运输局 | 炎陵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 第593号)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 |
| 7 | 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 | 行政强制 | 炎陵县交通运输局 | 炎陵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 第593号)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 |
| 8 | 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 | 行政强制 | 炎陵县交通运输局 | 炎陵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 第593号)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
| 9 | 强制拆除非公路标志 | 行政强制 | 炎陵县交通运输局 | 炎陵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 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
| 10 | 强制拆除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的违法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管线、电缆等设施 | 行政强制 | 炎陵县交通运输局 | 炎陵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 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 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2、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
| 11 | 强制拆除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建筑物、 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 | 行政强制 | 炎陵县交通运输局 | 炎陵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 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
| 12 | 强制清除高速公路上阻碍交通的 滞留车辆、抛洒物或者公路设施 、路面构造物毁损等障碍 | 行政强制 | 炎陵县交通运输局 | 炎陵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二条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 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 并依法作出处理。2、 《湖南省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三十条在高速公路上阻碍交通的滞留车辆、抛洒物或者公路设施、 路面构造物毁损等障碍,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清除,保障高速公路运行安全和畅通。发生交通安全事故的,由公安 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
| 13 | 对经批准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 拒不改正的以及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扣留车辆 | 行政强制 | 炎陵县交通运输局 | 炎陵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 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 留车辆。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 应的证明。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 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 罚款。 |
| 14 | 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强制拖离(移)、扣留车 辆 | 行政强制 | 炎陵县交通运输局 | 炎陵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 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釆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 |
| 15 | 逃避超限检测的,强制拖离(移)、扣留车 辆 | 行政强制 | 炎陵县交通运输局 | 炎陵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 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釆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
| 16 | 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 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 | 行政强制 | 炎陵县交通运输局 | 炎陵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二条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 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工具的,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处理。逾期不 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工具,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处理。 |
| 17 | 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的行政強制 | 行政强制 | 炎陵县交通运输局 | 炎陵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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