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信息来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5-03-27 09:52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主体(实施层级) | 实施依据 | 承办机构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式 | 检查频次 | 备注 |
1 | 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执法监督检查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县级)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 | 劳动关系股 | 用人单位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 |
2 | 对用人单位集体合同、专项集体合同签订、履行情况的行政检查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有权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 劳动关系股 | 用人单位 | 1.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 |
3 | 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合同制度情况的行政检查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第七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有权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 劳动关系股 | 用人单位 | 1.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 |
4 | 对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情况的行政检查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县级) | 1.《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管理规定》(人社部发〔2022〕57号)第四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国资监管等部门负责对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等监督管理工作,及时查处工资分配违规行为。 | 劳动关系股、法规与社会保险股(行政审批股) | 国有企业 | 国有企业执行国家工资收入分配政策情况,查处滥发工资外收入等行为。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 |
5 | 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规定的行政检查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县级) | 1.《最低工资规定》(2004年1月20日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公布 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劳动关系股 | 用人单位 | 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规定》的情况。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 |
6 | 对劳务派遣的行政检查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 市许可机关,县就业服务中心、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劳动关系股配合 | 劳务派遣单位和劳务派遣用工单位 | 1.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情况。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 |
7 | 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的行政检查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县级) |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第十九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认真实施继续教育教学计划,向社会公开继续教育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建立教学档案,根据考试考核结果如实出具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第二十九条:继续教育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股 |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机构 | 充分运用随机抽查、定期质量评估的方式,通过现场观摩、查阅资料等具体形式,有效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筛查等信息技术手段,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的继续教育培训实施监管。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 |
8 | 对职称评审监管的行政检查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县级) | 1.《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第三十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 |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股 |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职称申报人所在单位 | 充分运用随机抽查、定期巡查的方式,通过现场观摩、查阅资料等具体形式,有效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筛查等信息技术手段,围绕职称评审领域反映突出、易发多发的问题,对职称评审全过程实施监管。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 |
9 | 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监督检查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省级、设区的市级或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 | 基金监督股,社保经办机构配合 | 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合作银行等 | 1.贯彻执行社会保险基金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 |
10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落实情况的行政检查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条:“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举报制度,受理对违反本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核实、处理。” | 就业服务中心、劳动关系股 | 用人单位 | 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是否在招聘过程中存在年龄、性别、民族等就业歧视现象;用人单位是否如实提供岗位需求信息。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 |
11 |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行政检查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省级、设区的市级或县级) | 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三十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二)询问有关人员,查阅服务台账等服务信息档案;(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对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隐瞒、拒绝、阻碍。” | 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劳动关系股 | 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的经营主体 | 是否存在未经许可备案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情形,是否存在参与残疾人虚假就业行为,是否存在发布的网络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行为,是否存在违规哄抬市场价格的行为,是否违规开展社保代理等服务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 |
12 | 对社会保险登记和待遇享受等情况的行政检查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县级) |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部门 | 用人单位 | 参保个人社会保险登记和待遇享受的情况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