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对公司、企业会计事务的行政检查 | 炎陵县财政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二条 会计工作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 第七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 (一)是否依法涉置会计账簿; (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 在对前款第(二)项所列事项实施监督,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支持。 | 会计管理股、法规和财政监督股 | 公司、企业 | 1.是否依法涉置会计账簿; 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4.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 | 现场执法和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财政部门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