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主体公示

信息来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3-12-14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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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炎陵县机构编制部门有关机构编制文件的规定,炎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湖南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资格证进行执法。现将炎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职责和权限

  (一)依法对管理范围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质量安全和各方责任主体(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质量检测机构)的工程质量安全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二)依法对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实施及质量监督注册和竣工验收备案。

  (三)依法对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开工安全条件审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备案。

  (四)依法对本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取证及安全事故的报告,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或参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依法对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所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六)依法对全县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七)负责建筑市场和建筑行业的监督管理。负责勘察设计行业及市场管理。负责全县建设工程(含勘察设计和与工程密切相关的设备材料)招投标活动的监管。负责建设工程造价行业监督管理。

  (八)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负责对建设工程施工使用的消防产品和装修装饰材料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九)负责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监督管理,负责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燃气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城市供水、污水处理利用及其设施的规划、工程建设管理和监督;负责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

  (十一)负责全县公(廉)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储备、分配、销售、交易和监督管理。负责房地产市场及物业行业管理。负责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房屋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

  (十二)负责上述领域的住房建设行政执法工作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住房建设部门负责的其他行政执法工作。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二)行政法规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4.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5.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6.城市供水条例

  7.物业管理条例

  8.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9.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三)规章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4.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5.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6.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7.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8.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9.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三、办公地址、咨询电话

  办公地址:炎陵县炎陵西路95号

  咨询电话:0731-26222433

  四、救济渠道

  (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以相关文书记录为准)起六十日内,向炎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起诉。

  (二)投诉举报

  投诉举报电话:0731-26236118;

  联系地址:炎陵县炎陵西路95号;

  邮编:412500。



  附件: 

  1.炎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权责清单

  2.炎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人员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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