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公示
信息来源:县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3-12-13 10:1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炎陵县机构编制部门有关机构编制文件的规定,炎陵县应急管理局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行政执法资格证进行执法。现将炎陵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职责和权限
依法对职责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1、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2、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4、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5、依法对烟花爆竹零售店、危险化学品经营(无仓储)实施行政许可。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行政法规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5、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三)规章
1、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2、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3、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5、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6、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7、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管理办法
8、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9、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10、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11、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12、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13、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1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15、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16、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17、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18、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19、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三、办公地址、咨询电话
办公地址:炎陵县霞阳镇井冈东路49号
咨询电话:0731-26230618
四、救济渠道
(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以相关文书记录为准)起六十日内,向炎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起诉。
(二)投诉举报
投诉举报电话:0731-26230618;
联系地址:炎陵县霞阳镇井冈东路49号;
邮编:412500。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