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公示
信息来源:县委编办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3-12-06 15:2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炎陵县机构编制部门有关机构编制文件的规定,炎陵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湖南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资格证进行执法。现将炎陵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行政执法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行政执法人员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职责和权限
(一)行政许可: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年检。
(二)行政处罚:
1、事业单位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2、事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
处罚种类: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予以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3、事业单位违反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处罚种类: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予以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三)行政检查:通过审查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和其他相关方式对事业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行政许可法律依据:
1.《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登记管理机关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2.《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下级登记管理机关在上级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二)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1.《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经审批机关同意,予以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1)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
(2)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
(3)违反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2.《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限期改正、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的处罚:
(1)不按照登记事项开展活动的;
(2)不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
(3)不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内容与事实不符的;
(4)抽逃开办资金的;
(5)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
(6)违反规定接受或者违反规定使用捐赠、资助的。
(三)行政检查法律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通过审查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和其他相关方式对事业单位进行以下方面的监督检查:
(1)是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
(3)是否继续具备承担与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民事责任能力;
(4)是否继续具备相关登记事项所要求的资质;
(5)是否自核准登记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年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自行停止业务活动一年以上;
(6)是否在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后按时申请变更登记;
(7)实际使用的名称,包括单位印章、标牌及其他表示该单位名称的标记与核准登记的名称是否一致;
(8)有无抽逃开办资金的行为;
(9)有无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行为;
(10)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是否符合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
(11)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办公地址、咨询电话
(一)办公地址:炎陵县霞阳镇县府路3号
(二)咨询电话:0731-27577265
四、救济渠道
(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以相关文书记录为准)起六十日内,向炎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起诉。
(二)投诉举报
投诉举报电话:0731-26226557;
联系地址:中共炎陵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邮编:412500。
附件:
| 炎陵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信息表 | |||
| 序 号 | 姓 名 | 性 别 | 执 法 证 号 |
| 1 | 陈博宇 | 男 | 18020577001 |
| 2 | 何 佩 | 女 | 180205770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