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作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告

信息来源:县公安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5-09-17 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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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8月15日前,我局已对2025年6月份以前未办结一般程序案件当事人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等内容通过邮寄、电话的方式进行告知。现仍有共43位交通违法行为人因交通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现场查获后逾期未接受处理。

  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当事人逾期未接受调查、处理,且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备案信息中的联系方式,通过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手机短信或者邮寄等方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在告知后三十日内接受处理的,可以采取公告方式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公告期届满后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公告期为七日。当事人公告期满未提出申辩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规定,经依法邮寄告知书或短信告知或电话告知后,交通违法行为人未在告知后三十日内接受处理,现采取公告方式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公告期为7日。

  请下列43位驾驶人在公告期(七日)内前来接受处理。公告期内,交通违法行为人可前来提出陈述和申辩、听证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公告期届满后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地址:炎陵县霞阳镇井冈东路50号

  联系电话:0731-22122202



炎陵县公安局

2025年9月17日


  附件:依法作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告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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