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医疗保障局解读关于转发《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
什么是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是指国家和社会针对那些因为贫困而没有经济能力进行治病的公民实施专门的帮助和支持。它通常是由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广泛参与,政府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住院医疗救助和门诊医疗救助,最大限度防止困难群众因病返贫、因病致贫。
医疗救助对象分三类
一类救助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二类救助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和纳入监测范围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
三类救助对象:不符合一类、二类救助对象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因病致贫大病患者。(第三类救助对象应符合以下标准之一:①提出医疗救助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较低,其除基本住房、基本生活必需品之外的家庭财产不足以支付医疗费用自负部分的重病患者;②个人年度医保政策范围内自负医疗费用达到其家庭年可支配总收入的50%以上、因病致贫的大病患者。)
医疗救助支付范围和不纳入救助范围
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大病互助)、补充医疗保险等报销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支付范围的自负费用;国家规定纳入医疗保障范围的罕见病医疗费用负担(包括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维持诊疗必需的医疗费用、罕见病特殊药品费用)。不纳入救助范围:(1)到非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医药机构就医、购药的费用或无正当理由未经转诊程序到市域外就医的医疗费用;(2)保健、整形美容等发生的医疗费用;(3)交通、医疗事故等依法应由第三方承担支付责任的医疗费用;(4)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救助标准
参保资助
在城乡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对医疗救助对象实行同缴同补,个人只需按规定缴纳个人应缴部分资金;在城乡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结束以后新增的各类困难人员不纳入当年参保缴费的资助范围。
住院医疗救助:救助对象住院发生属于医疗救助政策支付范围内,年度累计达到救助标准以上、10万元以内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部分,按一定比例进行分类救助。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退役军人,在年度救助限额内,对照同类救助标准提高10%比例给予救助。
门诊医疗救助:
重特大疾病门诊医疗救助病种为: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以及其他由国家、省医疗保障局明确的病种。
再救助制度。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大病互助)和医疗救助三重制度支付后,其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超过8000元,且经县乡村振兴局认定,有返贫致贫风险的人员,经申请、审核程序,予以再救助。再救助对象一个自然年度内,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大病互助)和医疗救助三重制度支付后,累计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照50%的比例给予再救助。
医疗救助申请、确认和结算方式
民政局负责第一、二类人员(其中,第二类人员中的重度残疾人由县残联认定、第二类人员中的监测户由县乡村振兴局认定)的审核认定,第一类、第二类救助对象凭本人身份证和相关资料到市域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在就诊医院“一站式”结算直接享受医疗救助待遇;经转诊程序到市域外医疗机构就医的第一类、第二类救助对象应当到户籍所在地或困难身份认定地县医保事务中心(炎陵县政务中心二楼大厅医保窗口)办理“一单式”结算,经审核后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第三类救助对象和再救助对象,经申请、公示、审核后按次享受医疗救助待遇,大致流程如下:
1.申请人如实提供资料(见附件1)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填写医疗救助申请表(见附件2),乡镇(街道)收到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核实和基础资料审核,并出具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表等评估材料。
2.乡镇(街道)同时根据申请人身份属性,分别送县民政局(出具证明材料,证明可支配收入较低)、县乡村振兴局(出具返贫致贫认定证明,负责认定再救助对象)、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出具退役军人证明,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第一二三类在住院医疗救助,对照同类救助标准提高10%)盖章签字。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人,并对认定结果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5个工作日。
3.乡镇(街道)对医疗救助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医疗救助申请表、家庭状况调查表、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及前期收集的对象的相关资料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交县医保局。
4.县医保局收到乡镇(街道)申报资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在完成审核后10个工作日内,将救助资金汇入救助对象银行账户或“一卡通”账户,并将批准意见通知乡镇(街道),对不符合条件的,将申报材料退回,作出不予批准决定,并通过乡镇(街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乡镇(街道)在每季度末,对医保局当季审批的救助对象救助实施情况,在救助对象所在的村(社区)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若公示期有异议,医保局在收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核实,并公布调查结果,确属违规享受医疗救助待遇的,将及时追回。
再救助集中申请时间为每年的1-4月,在6月底前完成救助对象上年度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的再救助。
附件1:第三类救助对象和再救助对象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供的资料清单
附件2:炎陵县医疗救助申请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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