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解读关于印发《炎陵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为了强化食品安全应急反应机制,最大程度地降低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我县印发了《炎陵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该应急预案的必要性
(一)进一步明确各乡镇人民政府及食安委有关单位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中的职责和工作流程,确保应急处置迅速、有效,降低事故危害及减少损失。
(二)2021年12月20日株洲市人民政府以株政办发〔2021〕15号文下发了《株洲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市人民政府(市应急办)及市市场监管局备案。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湖南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株洲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三、需要说明的主要内容
(一)食品安全事故分级及响应。
食品安全分为一般事故(Ⅳ级)、较大事故(Ⅲ级)、重大事故(Ⅱ级)、特别重大事故(Ⅰ级),其中一般事故(Ⅳ级)由县级人民政府响应,较大事故(Ⅲ级)由市级人民政府响应,重大事故(Ⅱ级)由省级人民政府响应,特别重大事故(Ⅰ级)同国务院响应。
(二)应急处置指挥体系。
发生Ⅳ级以上(包括Ⅳ级)食品安全事故后,应成立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由县食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担任指挥长,县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三)信息报告
对疑似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故,县级人民政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在2小时内上报市人民政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4小时内上报省人民政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疑似较大(Ⅲ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县级人民政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在接到报告30分钟内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至市人民政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并在事发后2小时内分别报告至省人民政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学校或托幼机构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由教育部门同时逐级上报至省教育厅。
(四)响应终止
事故处置结束后,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经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的,及时终止应急响应。
(五)应急保障
市场监管、卫生医疗、农业农村等相关职能部门应组建专业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队伍,每类队伍不少于10人,建立资料库,进入县应急平台系统统一管理,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原则上每3年至少开展1次应急演练,适时组织开展跨区域、跨部门的应急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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