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412500/2022-03437
发文日期:2022-05-18
成文日期:2022-05-18
文号:炎政办发〔2022〕12号
有效期至:2027-05-18
统一登记号:YLDR-2022-01004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县市场监管局
炎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炎陵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2-05-18 09:37YLDR-2022-01004
炎政办发〔2022〕12号
炎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炎陵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炎陵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县食安委各成员单位:
《炎陵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炎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18日
炎陵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目录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事故分级
1.5.1一般事故(Ⅳ级)
1.5.2较大事故(Ⅲ级)
1.5.3重大事故(Ⅱ级)
1.5.4特别重大事故(Ⅰ级)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县应急指挥部职责
2.2.2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2.3成员单位职责
2.2.4应急处置专项工作组
2.3专家组
2.4技术支撑机构
3.监测预警
3.1风险分析
3.2预警
3.2.1确定预警级别
3.2.2预警信息发布
3.2.3预警信息处置
4.信息报告与评估
4.1信息报告制度
4.2事故信息来源
4.3报告主体和时限
4.4报告方式和内容
4.5事故研判
5.应急响应
5.1分级响应
5.1.1Ⅳ级食品安全事故
5.1.2Ⅲ级食品安全事故
5.1.3Ⅱ级食品安全事故
5.1.4Ⅰ级食品安全事故
5.2应急处置
5.2.1先期处置
5.2.2事故处理
5.3信息发布
5.4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5.4.1级别提升
5.4.2级别降低
5.4.3响应终止
6.调查评估
6.1事故责任调查
6.2总结评估和报告
6.3善后工作
7.应急保障
7.1应急队伍保障
7.2物资经费保障
7.3社会动员
7.4应急演练
7.5科普宣教
7.6奖惩
8.附则
8.1名词术语释
8.2预案管理
8.3预案实施时间
炎陵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反应机制,强化应急准备,高效、有序开展应急处置,最大程度地降低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湖南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株洲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炎陵县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对处置工作。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属于生活饮用水污染、环境污染、进出口食品污染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以及食用农(林)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前和铁路等区域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按职责由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交通等部门分别牵头,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预案相关规定进行应急处置。
事故发生初期无法确认为食品安全事故或无法定性的,可参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或本预案进行调查处理。
1.4 工作原则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预防为主、依法处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统一领导、科学决策。
1.5事故分级
1.5.1一般事故(Ⅳ级)
有证据证明存在或可能存在健康危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一起食源性疾病中毒人数在10-99人,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Ⅳ级食品安全事故。由县级人民政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1.5.2较大事故(Ⅲ级)
有证据证明存在或可能存在健康危害的污染食品,并涉及市内2个以上县区,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一起食源性疾病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Ⅲ级食品安全事故。由市人民政府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1.5.3重大事故(Ⅱ级)
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市州,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源性疾病;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一起食源性疾病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一起食源性疾病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Ⅱ级食品安全事故。由省市场监管局(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请省人民政府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1.5.4特别重大事故(Ⅰ级)
有证据证明存在严重健康危害的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发生跨境(包括港澳台地区)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国务院认定的其他Ⅰ级食品安全事故。由省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启动应急响应。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
县人民政府设立县食品安全委员会(简称“县食安委”),在发生Ⅳ级以上(包括Ⅳ级,下同)食品安全事故后,成立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简称“县应急指挥部”),视情况由县食安委主任或副主任担任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事发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根据事故性质、处置工作需要,确定县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县应急指挥部职责
统一指挥协调Ⅳ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组织采取应急行动,调动所需人力、物力做好相关工作;负责发布食品安全事故的重要信息;对应急处置行动作出决策、下达指令。
2.2.2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贯彻落实县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制定应急处置行动方案;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应急处置措施;记录、报告、通报和汇总相关信息;研究协调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完成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成员单位职责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开展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和协调;负责调查处理食品生产加工、经营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组织开展食品相关检测、监测并并出具实验室检测结果。负责调查处理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及食品相关产品、商标侵权、假冒仿冒、虚假广告宣传等违法行为。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的医学救援工作;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对事故相关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并提交调查报告;提供相关标准解释;组织开展事故评估并提出结论。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调查处理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畜禽屠宰、生鲜乳收购环节,以及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前的食品安全事故;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相关检测、监测并提出结论。
县公安局:负责指导、协调对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加强对事故发生现场的治安管控;协助处置互联网领域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指导食品安全事故舆论引导和信息发布工作,协调媒体的宣传报道。
县教育局:参与处置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和学生、幼儿在校集体用餐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
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参与处置食品工业企业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配合加强对互联网经营食品的安全监管工作。
县民政局:参与处置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协助做好受食品安全事故影响导致基本生活困难家庭的生活救助工作。
县财政局: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安排相关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必需的资金保障及资金的计划、调度。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炎陵分局:负责处置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污染事件。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参与处置建设工地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
县商务和粮食局:参与处置食品商业企业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负责调查处置粮食收购、储存环节及政策性粮食运输环节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
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参与处置A级旅游景区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参与处置食品流动摊点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
县林业局:参与处置食用林产品种植、养殖、采摘等环节,以及食用林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前的食品安全事故。
县交通运输局:参与处置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等交通运输场所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应急设备、装备以及生活必需品的供给和调度。
县纪委监委: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国家工作人员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
县邮政管理局:参与处置寄递领域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参与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2.4应急处置专项工作组
Ⅳ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启动后,县指挥部可以根据需要成立若干专项工作组,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1)事故调查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会同县公安局、县纪委监委、县卫生健康局及相关部门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对涉嫌犯罪的,由县公安局立案侦办;对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等行为由县纪委监委进行调查。
(2)检验评估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对可疑食品实施检测,县卫生健康局组织对受到危害人员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评估结果及时报告县指挥部办公室。
(3)危害控制组。对事故所涉问题物品进行追溯、控制,依法采取召回、下架、封存等措施,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由公安部门查处;及时通知中毒食物或污染食物来源地和流向地的相关职能部门查办或移送相关案件。
(4)医疗救治组。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并查明致病原因,做好卫生防疫工作。
(4)维护稳定组。由县公安局牵头加强事发地社会治安管理,依法查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制售假劣食品、人为蓄意破坏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矛盾纠纷调解、社会救助、保险赔付等工作。
(6)新闻宣传组。由县委宣传部指导相关部门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依法做好信息发布工作。负责新闻媒体采访管理和互联网信息的监控工作。
2.3 专家组
县应急指挥部设立专家组,参与制订、修订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事故应急响应的启动、调整、解除以及事故处置、后期评估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处置;承担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4技术支撑机构
县食品药品和质量技术检验所、县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站、县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及全县医疗机构作为技术支撑机构,在有关部门组织领导下,医疗卫生、疾病控制、食品安全风险分析、食品检测检疫等相关专业技术机构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开通绿色通道,派员参加有关工作组,依法履行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卫生学调查、食品检验检疫及评价等职责。
3.监测预警
3.1风险分析
县卫生健康局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根据上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县具体情况,加强食品安全舆情信息搜集,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及食品中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制定、调整我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报市卫生健康委备案并实施;及时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分析研判监测结果,采取措施化解风险。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组织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向社会公布风险评估结果。加强部门之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协作,建立并完善重大食品安全风险通报制度。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应遵循高风险产品监测优先原则,并将以下情况作为优先考虑因素:
(1)健康危害较大、风险程度较高以及污染水平、问题检出率呈上升趋势的;
(2)易对婴幼儿等特殊人群造成健康影响的;
(3)流通范围广、消费量大的;
(4)发生过食品安全突发事故或社会关注度较高的;
(5)已列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的;
(6)已在国外发生的食品安全问题并有证据表明可能在国内存在的。
食品安全舆情信息搜集与监测的重点:
(1)中央及省市县领导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批示;
(2)省市县及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或督办的食品安全信息;
(3)有关乡镇(场)及相关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信息;
(4)社会舆论、媒体重点关注的食品舆情信息;
(5)其他渠道获取的有重大影响的食品安全信息。
3.2预警
根据监测信息和风险分析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风险隐患的,县卫生健康局应及时将信息通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并提请县政府或县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发布相应风险警示信息,同时将风险信息上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2.1确定预警级别
食品安全事故的预警级别,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根据其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从低到高划分为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予以标示。
(1)Ⅳ级预警。指可能引起社会关注,需要密切注意,防止危害扩大、形成舆论热点的事件。
(2)Ⅲ级预警:指涉及范围比较广,传播速度较快,已经形成或可能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事件。
(3)Ⅱ级预警:指涉及范围广泛,可能产生行业系统性风险,传播迅速,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危害或社会影响的事件。
(4)Ⅰ级预警:指涉及多个省或国外,传播速度极快,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或社会影响的事件。
3.2.2预警信息发布
Ⅳ级预警由县人民政府发布;Ⅲ级预警由市应急指挥部发布;Ⅱ级和Ⅰ级预警报省政府或国务院及其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发布。
3.2.3预警信息处置
预警发布后,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加强跟踪和动态监测,对相关信息分析评估,并采取处置措施。
县人民政府或县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处置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事故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适时宣布解除预警,终止相关应急响应措施。
4.信息报告与评估
4.1信息报告制度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建立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制度,明确事故信息来源和报告的主体、程序及内容。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及时上报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4.2事故信息来源
(1)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单位(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经营、餐饮服务等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卫生机构报告的信息;
(3)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4)相关监督管理部门通报的信息;
(5)举报信息;
(6)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7)县外通报本县的信息;
(8)其他信息。
4.3报告主体和时限
(1)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和接受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卫生健康局报告。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是学校或托幼机构的,还要同时向县教育局报告。
(2)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相关信息向县卫生健康局报告。县卫生健康局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当及时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
(3)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商务粮食局、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信息或者接到事故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并在2小时内通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及时通报。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接到报告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对疑似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故,县级人民政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在2小时内上报市人民政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4小时内上报省人民政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疑似较大(Ⅲ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县级人民政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在接到报告30分钟内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至市人民政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并在事发后2小时内分别报告至省人民政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学校或托幼机构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由教育部门同时逐级上报至省教育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4.4报告方式和内容
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按照“初报事故要素、续报事故详情、终报事故结果”的原则分步骤分重点进行。
初报可采取口头或书面的方式,报告内容一般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信息来源(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先期处置情况(含救治情况)等。初报信息来不及核实的,可注明有关信息正在核实。
续报应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调查处置进展,以及对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采取的控制措施等情况,及时对初步报告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终报应包括事故发生经过、调查处理过程、检验检测结果、流行病学调查报告、事故鉴定结论、事故现场卫生处理、危害源追溯处置、事故责任调查、采取的措施和事故控制情况等。终报应在事故处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
4.5事故研判
对经初步核实的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信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县卫生健康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分析评估,初步判定事故级别。评估研判内容主要包括影响范围、可控性和严重程度等方面。
5.应急响应
5.1分级响应
Ⅳ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由县人民政府根据初判事故级别、应急处置能力和预期影响,综合研判后确定应急响应级别。其中,Ⅲ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包括Ⅲ级)由县人民政府逐级上报,根据事故等级由上级人民政府响应。
5.1.1Ⅳ级食品安全事故
初判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时,由县人民政府启动Ⅳ级响应,并核定事故级别,成立县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市人民政府及时派出指导组,督促指导开展流行病学和卫生学调查、现场采样和检验检测、事故定性定级、事故责任调查等工作。
5.1.2Ⅲ级食品安全事故
初判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县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由市人民政府启动Ⅲ级响应,并核定事故级别,成立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省市场监管局(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派出指导组,督促指导开展流行病学和卫生学调查、现场采样和检验检测、事故定性定级、事故责任调查等工作。
5.1.3Ⅱ级食品安全事故
初判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县人民政府逐级上报,由省市场监管局(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请省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成立省应急指挥部,派出指导组或者联合事发地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前方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1.4Ⅰ级食品安全事故
初判为特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县人民政府逐级上报,由省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启动应急响应,并立即成立省应急指挥部、派出现场工作组,在国务院或其他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2应急处置
5.2.1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单位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有先期处置的第一责任。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设施等,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接到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后,县人民政府相关领导以及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公安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现场,依据各自职责,开展先期处置,防止或者减轻事件危害,控制事态蔓延。
可采取但不限于采取的先期处置措施包括:开展应急救援,组织救治患者,保护事发现场,封存问题食品,消除次生隐患,控制肇事人员,维护社会治安,及时报告事态等。
5.2.2事故处理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和本预案的规定,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成立若干工作组,制定现场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2)县卫生健康局组织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以防止或减少人员伤亡。
(3)县卫生健康局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时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有关部门及个人应予以协助,按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和样品。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时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卫生健康局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4)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商务粮食等有关监管部门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5)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商务粮食等有关监管部门依法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设备、工具及容器,责令责任人彻底清洗消毒(但在相关样本采集完成前不得对被污染的食品及其相关产品实施清洗、消毒或销毁等);责令生产经营企业或个人先行承担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的人员健康伤害和患者的救治费用;必要时通知食品安全责任险承保机构开展先行赔付和公益救助。
(6)组织专家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排查事故原因,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事故调查和现场处置提供参考依据;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地方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
(7)公安部门会同新闻宣传、行业主管等部门,加强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控制涉嫌犯罪人员,做好维护稳定工作。
(8)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商务粮食等有关监管部门举一反三开展排查整治,杜绝同类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5.3信息发布
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发布由县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设立新闻发布领导小组,下设新闻发布、信息监控、综合协调等工作小组,制定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方案,召集有关部门派员集中办公,必要时设立新闻中心,审定新闻发布方案,决定新闻发布内容和形式,确定新闻发布时间,开展新闻发布等工作。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启动后,未经县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相关信息。
5.4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遵循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与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5.4.1级别提升
当事故态势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不断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或者事故本身比较敏感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事态。提级响应的,不代表事故核定级别相应提高。
5.4.2级别降低
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时,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5.4.3响应终止
事故处置结束后,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经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的,及时终止应急响应。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1)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
(2)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3)现场、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6.调查评估
6.1事故责任调查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依法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卫生健康、纪律监察、公安等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查清事故发生原因、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查明事故性质,分析事故责任和影响因素,提出防范措施,提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履职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等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
调查食品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还应当查明有关党政领导干部、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部门、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6.2总结评估和报告
县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在查明食品安全事故原因的基础上,及时组织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总结评估,形成最终事故调查报告,在事故处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根据需要,按程序报批后向社会公布。
6.3善后工作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做好善后处置工作,责令事故责任单位支付各种赔偿、治疗费用,负责事故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督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保险理赔工作;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7.应急保障
7.1应急队伍保障
市场监管、卫生医疗、农业农村等相关职能部门应组建专业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队伍,建立资料库,进入县应急平台系统统一管理,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
县级职能部门应根据职责组建相应类别的应急队伍,每类队伍不少于10人:县卫生健康局组建食物中毒医疗救治队伍,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建食源性疾病流行病学调查队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建食品安全事故调查队伍,县食品药品和质量技术检验所组建食品安全事故检验检测队伍,县农业农村局组建食用农产品事故调查队伍。
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县级标准组建相应队伍。
7.2物资经费保障
县人民政府应将应急基础设施建设、应急处置、应急抽样检验、应急物资储备、应急演练培训等相关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县财政局按规定落实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应急处置相关经费,所需资金已在部门预算核定的应按照有关快速拨款程序及时拨付;未在财政部门预算核定的,要通过调整部门预算内部支出结构和追加部门预算等方式,及时安排和拨付。
县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车辆、通讯、救治等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卫健局提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县财政局保障物资储备经费,县应急管理局组织、落实物资储备及调用。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县级要求执行。
7.3社会动员
根据实际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企(事)业单位、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7.4应急演练
县、乡级两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进一步明确应急响应中各岗位责任,针对预案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修订完善。
原则上每3年至少开展1次应急演练,适时组织开展跨区域、跨部门的应急演练。
7.5科普宣教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和公众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7.6奖惩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中玩忽职守、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或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违规插手、干预食品安全事故或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附则
8.1名词术语释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习惯认定为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8.2预案管理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提请县人民政府修订完善本预案。
本预案所涉及到的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预案规定和各自的工作职责和任务,制定本部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应急处置工作手册,细化职责任务,明确工作流程,落实到岗到人,并报县人民政府和县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各乡镇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抢救人员、紧急医疗救护、患者转送、报送食品安全事件信息等方面的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县应急办)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报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件隐患,落实企业应急处置主体责任。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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