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412500/2021-06543 发文日期:2021-07-23 成文日期:2021-07-23
文号:炎政告〔2021〕4号 有效期至:2026-07-23 统一登记号:YLDR-2021-00005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炎陵县人民政府 关于对病死畜禽实行无害化处理的通告

信息来源:县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1-07-23 16:59
分享到

YLDR-2021-00005


炎陵县人民政府

关于对病死畜禽实行无害化处理的通告

炎政告〔2021〕4号


  为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确保人民群众肉食品消费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病死畜禽全面实行"统一收集、集中处理"的无害化处理模式,严格禁止深埋、化尸池等处理方式。严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丢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

  二、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在畜禽因灾致死、因病死亡或染疫扑杀后,应立即向县无害化处理中心报告收集(报收电话:0731-26221077),不得擅自处理病死畜禽。

  三、各乡镇对本地区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监管负总责。在公共场所以及乡村发现来源不明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收集清理。

  四、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对养殖、运输、贮藏、加工等环节出现的病死畜禽及其产品隐瞒不报、随意处置等违法行为进行严厉的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农业农村、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应按照职责加大打击力度,确保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顺利推进。

  五、鼓励对饲养、经营、运输、屠宰、贮藏、加工等环节中随意丢弃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有功人员予以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电话:0731-26222758、26222406。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炎陵县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闭本页打印本页收藏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