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412500/2023-03479 发文日期:2023-08-18 成文日期:2023-08-18
文号:炎政发〔2023〕9号 有效期至:2028-08-17 统一登记号:YLDR-2023-00005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县卫生健康局

炎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炎陵县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炎陵县病媒生物预防与控制管理规定》《炎陵县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炎陵县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县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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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LDR-2023-00005


炎政发〔2023〕9号


炎陵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炎陵县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炎陵县病媒生物预防与控制管理规定》《炎陵县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炎陵县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县直各单位,群团组织,省市驻炎机构:

  现将《炎陵县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炎陵县病媒生物预防与控制管理规定》《炎陵县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炎陵县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炎陵县人民政府

  2023年8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炎陵县爱国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爱国卫生工作,增强公民卫生意识,改善城乡环境状况,提高公民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政府组织领导,动员社会和全民参与,增强城市卫生功能,改善城乡卫生环境,提高全民卫生素质和健康水平的群众性卫生活动。

  第三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以及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单位均应将爱国卫生工作列入日常工作范围,切实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五条  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统一管理、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的爱国卫生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行政处罚。

  县级爱卫会办公室是日常办事机构,为政府的常设机构。

  各机关、群团、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都应设立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或爱国卫生运动领导小组。

  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应设立爱卫会办公室,乡镇人民政府和各机关、团体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应设立爱卫专干,社区居委会、村及所属单位应指定人员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的爱国卫生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爱国卫生活动。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爱国卫生事业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照有关规定在同级财政预算中为爱卫办安排工作经费及健康教育、卫生创建、除“四害”和改厕等专项经费,同时按要求安排上级专项经费的配套经费。

  第六条  各级爱卫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有关爱国卫生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实施与监督;

  (二)组织、部署、协调和指导本地区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三)组织开展全民健康教育活动;

  (四)动员全社会参加爱国卫生活动,巩固提升国家卫生县城,开展创建文明卫生单位、卫生乡镇、卫生村等活动,推动农村改水、改厕、环境卫生治理工作和除害防病工作;

  (五)制定爱国卫生工作有关标准和检查办法,组织开展检查活动;

  (六)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的交流、合作和有关科学研究活动;

  (七)承办其它爱国卫生工作。

  第七条  每年四月为全县爱国卫生月。


  第二章  管  理

  第八条  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原则是:县爱卫会统一管理指挥,乡镇和各部门分工、分级负责,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制度。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均应建立健全各项卫生制度和卫生监督检查制度,完善自我监督体系。

  各级爱卫会由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组成,实行部门分工负责制,按照职责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九条  城区、社区居委会应对辖区内的单位、住户,统一组织门前三包,划分责任段,实行有偿服务。

  第十条  县爱卫会应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开展改善乡镇、村居住点的环境卫生和农村改水、改厕工作,加强对人畜粪便无害化处理。

  第十一条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健康教育网络,各乡镇、部门应有相应的机构,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社会健康教育工作。各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健康教育宣传栏、墙报等专刊专栏,有针对性地开展健康教育。社区应有专职健康教育人员,设立健康教育小区,不断扩大健康教育面,提高人民的自我保健能力。

  第十二条  各单位和个人都应在县爱卫会的统一领导下,参加爱国卫生活动,按照国家、省、市和县爱卫会规定的卫生标准搞好单位室内外卫生和责任范围内的环境卫生。

  第十三条  各单位和个人应当参加消灭老鼠、苍蝇、蚊子和蟑螂等病媒生物及消除其孳生场所的活动,使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以内。全县除“四害”活动由县爱卫办统一组织,各单位、部门具体实施,各(乡镇、村、社区)居委会负责辖区内单位、居民区的除“四害”工作。

  第十四条  为保证药械质量和用药安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除“四害”药械市场的管理,严防假冒伪劣和国家禁止使用的药械进入市场流通。今后凡申报成立企业性除“四害”服务机构和技术咨询及药械供应等项目,须经县爱卫办按照国家、省、市和县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批准。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粪便和丢弃废物;禁止随地吐痰、便溺和污损公共设施。

  第十六条  医院、科研机构、屠宰场、生物制品厂、化学制品厂及其它产生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对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随意倾倒。

  第十七条  县城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有关部门登记、批准,禁止饲养狗及其他家禽家畜。经登记、批准饲养的,由公安、城管、畜牧、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医院、影剧院、体育馆、图书馆、候车室、会议室等公共场所室内及公共交通工具内,除指定地点外,禁止吸烟。

  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禁止吸烟。

  禁止吸烟的场所应当设有明显的禁烟标志。


  第三章  监  督

  第十九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专业监督和群众、新闻舆论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制度。

  县爱卫会聘任兼职爱国卫生专业监督员,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单位聘任兼职爱国卫生检查员和除“四害”监督员。爱国卫生监督员和检查员分别由县级爱卫会发给证书、证章,负责各级爱卫会委托的监督检查任务。

  第二十条  县爱国卫生监督员和检查员在执行任务时,应佩戴标志,出示证件。发现问题应进行登记或拍照、录像,被检查单位签字。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主动配合,接受检查,如实提供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和拒绝。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均有权监督、制止、举报,新闻舆论有权进行如实的批评、曝光,县爱卫会办公室对单位和个人的举报应予受理,通报有关单位,并及时协调处理。


  第四章  其  他

  第二十二条  对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各级人民政府或爱卫会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已获得爱国卫生荣誉称号的单位,实行定期复查制度,如发现卫生质量明显下降,由授予荣誉称号的单位或上级爱卫会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二十四条  爱国卫生未达标的单位不得参评文明单位。

  第二十五条  爱国卫生监督员、检查员、除“四害”监督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依法履职。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诬陷报复的,由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报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侮辱、威胁或殴打爱国卫生监督检查人员、除“四害”监督员或举报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有效期五年,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炎陵县病媒生物预防与控制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病媒生物的危害,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全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鼠、蚊、蝇、蟑螂以及省级以上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规定的其他病媒生物。

  第三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应当坚持如下原则:

  (一)分级管理原则;

  (二)政府组织、部门协作、单位负责、全民参与原则;

  (三)专业队伍与群众防治相结合原则;

  (四)治本为主、标本兼治原则。

  第五条  各级爱卫会在同级政府领导下,负责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级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日常监督管理。

  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本地病媒生物密度监测工作,及时将监测结果报告当地爱卫会,并协助爱卫会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技术指导和专业培训工作。

  第六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责任制,并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各主管部门、各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行业、本单位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二)宾馆、酒店、食品生产经营等场所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卫健、市监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落实;

  (三)农业农村、林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组织、督促落实农田、林区、河流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四)集贸市场病媒生物的消杀灭工作由市场开办者负责,商务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督促落实;

  (五)垃圾场、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公园等城市公用设施和公共绿地以及道路附属绿地等场所,由经营、养护单位负责,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落实;

  (六)在建工地和储备土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落实;拆迁工地由拆迁单位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共同负责督促落实;

  (七)实行物业服务的居住区,由物业服务单位负责,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负责督促落实;尚未实行物业服务的居住区,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和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负责;

  (八)其他场所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公共环境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和密度监测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列支。单位和居民住户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费用由各自负担。

  第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病媒生物孳生、消长规律,结合爱国卫生运动,组织开展统一的环境卫生整治,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场所,每年开展春秋季集中灭鼠和夏秋季集中灭蚊蝇、灭蟑活动,把各类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

  第九条  单位和居民应当做好下列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一)保持室内外和责任区域内的环境卫生整洁,妥善处理地面和容器中的积水,室外合理设置毒饵站;

  (二)垃圾存放、运输设施应当封闭,做到及时清运,禁止随地倾倒、堆放;

  (三)主动采取化学、物理、生物等综合措施消杀病媒生物;

  (四)保持责任区内沟渠排水通畅;

  (五)城区范围内消除旱厕,改建水冲式或无害化卫生厕所,设置纱门和纱窗等防蝇设施,保持卫生整洁;

  (六)食堂、仓库等部位的防鼠、防蝇设施齐全,及时清除鼠迹、鼠粪、鼠咬痕,填补鼠洞及蟑螂孳生的缝隙。

  第十条  养殖、餐饮、仓储、酿造及食品生产加工、农贸市场、施工工地等特殊行业和场所,在生产、加工、储存、经营、运输、养殖过程中及废弃物处理方面,应当有完善的防范措施,严防病媒生物的繁殖孳生。

  第十一条  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应当同步规划、设计符合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求的排水、排污和垃圾、粪便处理等卫生基础设施。

  第十二条  农村地区要结合改厕、环境改造、垃圾与粪便管理等工作,在清除孳生地的基础上,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第十三条  鼓励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为单位和个人提供符合质量安全要求、收费合理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

  第十四条  办理企业性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或经营此类项目的行政许可,有关部门应征求县爱卫办的意见后,再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县爱卫办负责本地除“四害”服务机构的日常监管,并组织从业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

  第十六条  对具备以下条件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县爱卫办可以建立公示制度,以方便需要服务的单位和个人选择:

  (一)有合法资质;

  (二)有完整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操作规程;

  (三)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合格的技术人员;

  (四)有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库房、专业药械与器械;

  (五)收费合理。

  第十七条  县爱卫会可以聘任爱国卫生监督员,负责辖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监督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爱卫会可以设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检查员,协助爱国卫生监督员对辖区单位、居民户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对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爱卫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九条  有关单位或个人拒不参加杀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活动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当查处而没有查处的,爱卫会应当督促依法查处;拒不查处的,给予通报批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有效期五年,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炎陵县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


  为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维护公众健康权益,创造良好公共环境,提高城市文明健康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遵循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政府主导、部门协同、行业主管、单位负责、个人自律、社会监督的原则。

  二、本县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医疗机构的候诊室、诊疗室、病房、走廊、公厕等室内公共区域;妇幼保健院、儿童福利院等主要为妇女、儿童提供服务等机构的室内外活动区域;

  (二)中小学校、托幼机构、教育培训机构等教学活动场所及托儿所、幼儿园等主要为未成年人提供教育服务机构的室内外教学区域;

  (三)宾馆、影剧院、网吧、KTV、理发店、美容店、棋牌室等公共服务场所;

  (四)公交车、火车、长途客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内部及售票厅、候车室;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等各类科教、文化、艺术场所;

  (六)体育馆、游泳馆等公共健身场所及体育健身场馆、演出场所的室外观众座席和比赛、健身、演出区域;

  (七)邮电、金融机构、商场(店)、超市、书店等营业场所;

  (八)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大型企业等的办公室、会议室等室内工作场所和食堂、通道、电梯、卫生间等公共场所;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

  三、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并落实禁止吸烟管理制度,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二)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三)配备专(兼)职控烟监督员或劝导员,对禁止吸烟场所进行监督管理,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者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可要求其离开;对不听劝阻且不离开的,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四、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任何个人都有下列权利:

  (一)劝阻吸烟者立即停止吸烟;

  (二)要求该场所经营或管理者对吸烟者进行劝阻或者劝离;

  (三)监督公共场所所属单位落实禁止吸烟制度;

  (四)向卫生健康局、教育局、交通运输局等行业主管部门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五、禁止在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网络、报纸、期刊等大众媒体发布或者变相发布烟草广告。

  六、鼓励电视、广播、报纸等传统媒体和其他新媒体积极开展有关吸烟有害健康、控制吸烟的社会宣传,加强舆论监督,不断提高居民在公共场所遵守禁止吸烟制度的自觉性。

  七、倡导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积极开展无烟单位创建活动,依法在日常管理中推动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禁止吸烟工作。

  鼓励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医务工作者、教育工作者等积极参与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对依法履行公共场所控烟义务发挥表率作用。

  八、卫生健康、教育、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公安、文旅广体、城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相关工作。按规定开展检查监督,树立典型,表扬先进。对违反规定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进行处理。

  九、本规定有效期五年,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炎陵县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做好爱国卫生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现提出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紧密结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群众动手、社会参与、依法治理、科学指导,推进改革创新,发挥群众运动的优势,以治理健康的危害因素,深入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改善城乡环境,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为促进炎陵县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总体目标

  通过广泛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使全县城乡环境卫生、群众健康明显改善,影响健康的主要环境危害因素得到有效治理;人民群众文明卫生素质和健康素养显著提高,健康生活方式不断形成;有利于健康的社会环境和政策环境进一步改善,重点传染病、慢性病、地方病和精神疾病等公共卫生问题防控干预取得明显成效,城乡居民健康水平明显提高,为“健康炎陵”建设打下坚实基础。

  三、主要任务

  (一)深入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以农村垃圾污水处理和城市环境卫生薄弱地段整治为重点,深入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统筹治理城乡环境卫生问题。推进城乡环卫一体化处理,加强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实施全县农村生活垃圾三年专项治理,全面推行农村生活垃圾就地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加大生活污水处理力度,大力推进雨污分流,在农村地区普及“一户一用、多户连用”的简易生活污水分散处理模式。积极防治禽畜养殖污染、农业面源污染、大气污染,加强重点区域污染治理,大力推广秸秆综合利用。建设生态清洁型小流域,实施河长制工程,全面开展河道保洁工作,整乡整村推进农村河道综合治理。着力强化食品安全监管,监督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逐步推行“定点屠宰”上市制度。加强城镇的背街小巷、集贸市场、城乡接合部、城中村、城郊村等部位区域的卫生管理,动员城乡居民积极参与城乡环境治理工作。到2024年,建制乡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85%,对生活垃圾进行处理的行政村提高到90%以上,对生活污水进行处理的行政村提高到35%。

  (二)加快推进农村改厕步伐。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厕所革命”的指示精神,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将厕所建设和管理作为民生工程的重要内容,纳入目标管理。建立完善财政补助政策,整合涉农项目,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加快推进城乡厕所建设与改造,推动粪便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运用。将配套建设无害化卫生厕所纳入新(改)建房屋规划和审批。中小学、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集贸市场、乡镇人民政府机关等公共场所和旅游景点、公路沿线、铁路车站要建设无害化卫生公厕。到2024年,全县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提高到90%。推广改厕新技术,推动建立“建、管、用”并重的长效管理机制。

  (三)切实保障饮用水安全。加强城镇供水设施建设及现有供水管网和制水工艺的提质改造,提高供水能力和品质。统筹城乡区域供水,推动城区集中供水设施向周边农村延伸。加快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统筹解决农村学校的饮水安全问题。

  严格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实施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加强饮用水卫生监测能力建设,完善水功能区、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入河排污口及主要河流、湖泊等断面水质监测站网建设,健全水质监测与评价体系,逐步建立覆盖全县乡镇、村的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到2024年,全县农村居民安全饮水率达到100%,农村集中供水率达到80%以上。

  (四)科学预防控制病媒生物。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广泛组织和发动全社会开展以环境治理为主、药物集中消杀为辅的综合预防控制活动,科学规范地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将继续推进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市场化,规范服务行为。加强全县病媒生物预防控制队伍能力建设,完善监测网络,定期开展监测调查,为预防控制病媒生物提供科学依据。

  (五)着力推进卫生创建工作。大力开展国家卫生县城巩固提升、卫生乡镇、卫生村、文明卫生单位和健康细胞建设(健康医院、健康机关、健康企业、健康学校、健康社区、健康村、健康家庭)工作,不断完善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健全卫生管理长效机制,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乡卫生健康管理水平。

  (六)大力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切实加强全民健康教育工作,建立健康教育协调组织,完善健康教育网络。加大新闻媒体开展卫生防病知识公益宣传力度,将健康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充分利用互联网、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传播健康知识。以全民健康素养促进行动等活动为载体,结合各类健康主题日,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改变不良生活习惯,形成健康生活方式。贯彻落实《湖南省全民健身条例》,加强城乡体育设施规划和建设推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资源向公众开放。加强青少年及妇女、儿童体育工作,加大政策措施扶持力度,着力提升体质健康水平。推动机关,企事业单位落实工间操制度,开展符合单位特点的健身和竞赛活动。积极推广科学健身方法,引导和鼓励群众参加健身活动。发挥中医治未病优势,推广和规范传统养生健身活动。到2024年,通过努力,使全县人均体育场地面积、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比例及居民健康测定综合指标平均值达到《国民体质测定标准》。

  (七)全面落实控烟措施。认真履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进一步加大控烟工作力度。深入开展控烟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烟草危害的认识。全面推行工作场所和公共场所禁烟,开展无烟机关、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无烟学校、无烟单位、无烟家庭的创建活动,建设无烟环境。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主动带头,严格落实和执行工作场所和公共场所禁烟规定。开展戒烟咨询热线和戒烟门诊等服务,提高戒烟干预能力。以青少年为重点人群,积极开展吸烟预防干预,减少新增吸烟人群。

  (八)切实加强卫生防病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群防群控,将爱国卫生工作与加强公共卫生、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结合起来,充分发挥爱卫会的组织协调作用,发挥群众运动的独特优势,推动各部门配合协作,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参与,落实预防控制措施,切实搞好卫生防病工作。协调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重大疫情防控、重大自然灾害及大型活动卫生防疫保障等工作。

  (九)丰富和创新爱国卫生工作形式和方法。鼓励和动员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赠、创办服务机构、志愿服务、义务劳动等方式,参与爱国卫生公益活动。发挥群众组织的积极作用,为广大群众开展自我健康管理搭建平台、提供便利。坚持开展爱国卫生月活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单位要充分认识新时期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将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定期研究解决爱国卫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在人员、工作条件、经费等方面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保障,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要强化爱国卫生基层网底功能,乡镇、村(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等要有专兼职人员负责爱国卫生工作。要强化爱卫会成员单位责任意识,明确职责分工,建立沟通顺畅、发动迅速的爱国卫生运动联动网络。县爱卫办要对爱国卫生工作进行科学规划,规范管理,统筹协调,组织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开展工作。

  (二)加强经费保障。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要完善爱国卫生工作投入机制,合理安排预算,切实保障城乡环境整治,农村改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饮用水健康素养、成人烟草监测,健康教育,卫生创建等工作的开展。各爱卫会成员单位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爱国卫生工作经费。

  (三)加强法治宣传。加强爱国卫生相关法律法规普法教育,增强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和广大群众法律意识,自觉做到遵法守法。认真贯彻落实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履行职责,切实采取措施将各项法律制度落到实处。

  (四)严格管理考核。各部门单位要逐级实行爱国卫生工作目标管理和责任制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依据,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宣传典型事迹和先进经验,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对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畅通监督渠道,主动接受社会和公众监督,认真梳理、整改群众反映的问题,不断提高群众对爱国卫生工作的满意度。

  (五)总结引导。县爱卫办要加强与各成员单位沟通交流,了解掌握工作动态和进展,总结经验做法,针对问题和不足提出建议措施,并定期向县人民政府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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