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412500/2024-04320 发文日期:2024-08-26 成文日期:2024-08-26
文号:炎发改发〔2024〕39号 有效期至:2029-08-25 统一登记号:YLDR-2024-0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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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县城区中小学义务教育学校伙食费标准的通知

信息来源:县发展和改革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4-08-26 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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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LDR-2024-02002

炎发改发〔2024〕39号

炎陵县发展和改革局

炎陵县教育局


关于调整县城区中小学义务教育学校伙食费标准的通知


炎陵县城区中小学义务教育学校:

  根据《湖南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2〕450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将我县城区中小学义务教育学校伙食费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对自愿就餐的学生可收取伙食费,伙食费实行最高餐费控制标准(含米、油、菜、佐料、配料、燃料、水电、临时工工资等):早餐不超过5元/餐,中(晚)餐不超过8元/餐。早餐花色品种主食不得少于2个,配汤或稀饭1个,中晚餐不得少于2荤1素1汤。

  二、执行范围:

炎陵县城南小学、炎陵县芙蓉学校、炎陵县炎陵中学执行本通知规定,其他各学校(幼儿园)学生食堂伙食费仍按炎发改发〔2020〕2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执行时间: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四、有关要求

  (一)伙食费必须按实际用餐餐数按月收取,严禁按学期预收。学校学生食堂要建立专户专账、专款专用独立核算的财务管理制度,分月定期公布学生伙食费收支情况,按期据实结算,学生食堂要严格遵循“非营利”要求。严禁学校以任何名义和方式从学生食堂牟利。学校要在醒目位置对菜谱进行每日更新、每日公示,菜谱须保留一学年以上。

  (二)本通知其他未明确事项,按照《湖南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2〕450号)文件规定执行,如省、市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炎陵县发展和改革局              炎陵县教育局

2024年8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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