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412500/2025-00271 发文日期:2025-01-21 成文日期:2025-01-21
文号:炎政告〔2025〕1号 有效期至:2030-01-20 统一登记号:YLDR-2025-00001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县公安局

炎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在炎陵县中心城区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信息来源:县公安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5-01-21 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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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LDR-2025-00001

炎陵县人民政府

关于在炎陵县中心城区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炎政告〔2025〕1号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防治大气和噪声污染,改善城市空气和声环境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消除火灾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县中心城区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年禁止燃放场所

  (一)党政机关、新闻、教育、科研、医疗、出版等单位,金融、通信、邮政、快递、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

  (二)火车站、汽车站、铁路交通线路安全保护区;

  (三)宾馆、商场、超市、餐馆、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四)风景名胜区、园林、公园等公共场所;

  (五)养老机构、幼儿园;

  (六)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文体中心、影剧院等公共文化场所;

  (七)军事设施保护、物资储存区;

  (八)加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输气(油)管线、输(变)电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等设施安全保护区;

  (九)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二、 限制燃放的区域规定

  (一)中心城区限燃区域

  东至炎陵汽车东站、康乐大道一线(含道路沿线两侧小区、居民区、临街门面);南至和顺家园小区、康乐大道一线(含道路沿线两侧小区、居民区、临街门面);西至凌云桥、长江路、老106国道一线(含道路沿线两侧小区、居民区、临街门面);北至原县委党校。

  (二)限制燃放时段

  上述限制燃放区域,在每年农历除夕至次年正月十五期间,每日6:00至24:00(其中除夕到年初二为全天)允许燃放烟花爆竹;中元节(农历七月十五日)当天下午16:00至21:00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余时段,一律禁止燃放。

  在传统节假日和重大庆典活动期间,需要在禁止燃放区及限制燃放区域限燃时段内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等燃放烟花爆竹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燃放。

  (三)允许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

  《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规定的个人燃放类品种中的爆竹类、喷花类、旋转类、升空类、吐珠类、玩具类和组合烟花类的C、D级产品属于本通告允许燃放品种,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双响、摔炮、擦炮、不定向火箭等产品和专业燃放类产品。

  采用声、光、电、气等不含黑火药、烟火药的产品代替烟花爆竹,其燃放行为不在本通告管辖范围。

  经批准实施的烟花爆竹燃放活动燃放的产品种类不受本条限制。

  (四)燃放安全要求

  1.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地燃放烟花爆竹。

  2.不得采用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以及妨碍行人、车辆通行等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3.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4.应当及时清理、安全处置燃放后的废弃物。

  三、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督管理职责

  (一)县公安局负责燃放烟花爆竹和焰火燃放活动行政处罚工作。

  (二)县城管局负责燃放烟花爆竹未及时清理废弃物造成污染的行政处罚工作。

  (三)市生态环境局炎陵分局督促各部门履行烟花爆竹管控职责,及时交办督办存在的问题,做好考核评估;负责空气质量、声环境质量的监测工作。

  (四)县应急局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监管工作;严格控制城区新增烟花爆竹临时售卖点。

  县发改、科工信、市监、民政、卫健、教育、住建、广播电视台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禁限燃放工作。

  各单位、各部门要根据本通告规定,制定具体措施方案,将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责任落到实处。

  四、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禁止行为的,有权向县公安、城管、生态环境等部门举报。县公安、城管、生态环境部门受理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电话:公安:110;城管:22612319;市生态环境局炎陵分局:12369)。

  (二)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放限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和时段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公安部门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并给予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给予处罚。

  1.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时段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县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通告规定的,除按上述规定依法处罚外,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问责和处分。

  五、各乡镇人民政府参照本通告自行制定禁限燃放通告。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炎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县中心城区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炎政告〔2019〕29号)同时废止。



炎陵县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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