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412500/2025-04848
发文日期:2025-10-24
成文日期:2025-10-24
文号:炎民发〔2025〕23号
有效期至:2030-10-23
统一登记号:YLDR-2025-06001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炎陵县民政局
关于印发《炎陵县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信息来源:炎陵县民政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5-10-24 15:46YLDR-2025-06001
炎民发〔2025〕23号
关于印发《炎陵县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大院农场:
现将《炎陵县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炎陵县民政局
2025年10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炎陵县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4〕57号)和《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湘民发〔2025〕2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县户籍居民申请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
第三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因地制宜,动态管理、精准认定,高效协同、便民利民,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指导、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的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初审认定、信息公示、数据录入、日常管理等工作。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且未被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二)共同生活的城镇居民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炎陵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共同生活的农村居民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炎陵县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三)提出申请前十二个月家庭刚性支出总额占家庭总收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70%;
(四)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细则第八条相关规定;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刚性支出按照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支出总额计算,主要包括:
(一)生活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为维持基本生活而发生的支出,包括必要的衣、食、住、行、用等费用支出,认定标准最高不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医疗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就诊发生的,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等支付后,由个人负担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和住院费用,原则上依据有效票据认定。
(三)教育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幼儿园阶段,或者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阶段,由个人负担的保教费或者学费、住宿费,原则上按照就读幼儿园、学校所在地的教育主管部门提供的同类公办幼儿园、学校收费标准或依据有效票据认定。
(四)残疾康复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的残疾人接受基本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扣除政府补助、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慈善救助和商业保险赔付费用等部分后,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原则上依据有效票据认定。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及辅助器具范围,按照当地有关目录执行。
(五)其他刚性支出。根据实际情况,为维持基本居住条件和基本生活等产生的其他必需支出。
家庭中不同成员分别符合上述单项刚性支出条件的,支出项可以按实际支出累加。
第七条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家庭收入、核算办法等认定,参照《炎陵县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算评估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版)》有关规定执行,但不进行收入豁免和支出扣减。
第八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财产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银行存款、现金、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等金融资产总额不超过“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家庭人口(人)×48(月)”的计算数额。
(二)居住用房不超过1套(栋),且名下再无其它商品房、商铺、出租类不动产等。家庭已拥有1套(栋、院)居住用房,同时父(祖)辈留下祖屋且不作出租的,不认定为超过住房标准;对城镇有1套(栋)居住用房,同时拥有一套(院)农村老宅住房的,不认定为居住用房超出标准。
(三)无15万元以上(购车价)消费型机动车或大型农机具(不包括已损坏废弃车辆和农机具)。有购车票据的,当年购买的按票据金额确定购车价确定;非当年购买的,车辆现值可参考二手车市场评估价格、互联网二手车买卖平台评估价格或商业保险车损险当年度保额价值予以确定;大型农机具购置价格中不包含农机具购置补贴。
(四)无经商登记信息。若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查询到经商登记信息,但收入在计算家庭收入时已经计算在内,家庭人均收入不超过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经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可不认定为超过家庭财产标准。
(五)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一)拒绝提供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的家庭;
(二)拒绝配合有关部门对申请人家庭及其相关人员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或隐瞒家庭经济状况的家庭;
(三)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不完整的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致使无法对其家庭经济状况依法进行全面信息核对的家庭。
(四)放弃法定应得赡(抚、扶)养费的家庭;
(五)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后,仍存在自费出国留学、出国旅游等高消费行为的家庭;
(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不得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申请认定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由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也可按要求通过互联网便民移动终端提出申请。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提出申请;无法定监护人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
第十一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在同一区域的,可以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其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做好其他家庭成员经济状况调查工作。
第十二条 申请认定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证件;
(二)家庭医疗、教育、残疾康复等刚性支出的有效票据;
(三)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申报表;
(四)保证所提供的信息材料真实、完整、有效的承诺书;
(五)申请家庭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可以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
第十四条 对于已经受理的认定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与经办人员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单独登记备案。
经办人员是指负责或具体办理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事项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后提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启动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同时综合运用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和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后,应对单独登记备案及特殊情况的进行入户调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认定意见。
第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同意,由乡镇人民政府发放确认通知书,书面告知身份认定有效期限,并进行公示。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同意,并在作出决定7个工作日内,由乡镇人民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一般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对存在人户分离或者家庭经济状况调查难度较大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对申请人家庭困难情形复杂、难以确认是否符合认定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可启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由乡镇党委、政府组织民政干部、驻村干部、村(社区)干部等人员,通过“一事一议”方式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 经审核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在有效期内,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按照规定获得相应社会救助或者帮扶。
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应当按照本细则重新申请。已经提交且无变化的申请材料,不要求重复提交。
第二十一条 申请或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低保边缘家庭的对象,经审核其家庭经济状况不符合相应条件,但符合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条件的,经本人同意后,可以依照其申请资料和调查核实情况,直接转入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程序,相关申请资料不再重复提交,简化工作流程。
第四章 服务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托湖南省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将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单独标示,并纳入常态化监测预警范围,为开展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救助帮扶提供信息查询、需求推送等服务支持。
第二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的监督检查制度。
第二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畅通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受理对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的咨询、监督、投诉、举报。
第二十五条 负责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的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依法依规免予问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炎陵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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