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412500/2019-11594 发文日期:2019-12-27 成文日期:2019-12-27
文号:炎政办发〔2019〕34号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县林业局

炎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炎陵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县林业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9-12-27 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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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政办发〔2019〕34号


炎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炎陵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炎陵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炎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炎陵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湘发〔2016〕7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 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关于开展2019年度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选聘工作的通知>》(办规字〔2019〕114号)及《湖南省林业局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开展2019年度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选聘工作的通知>》(湘林资〔2019〕29号)等文件要求,规范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以下简称生态护林员)选聘及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生态护林员国家职业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态护林员是指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范围内,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补助资金支持购买劳务,受聘参加森林、草原、湿地、沙化土地和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管护服务的人员。

  第二章 生态护林员选拔聘用

  第三条 生态护林员选聘原则

  乡镇人民政府(包括桃源洞自然保护区管理局、青石冈国有林场,下同)等森林资源保护责任单位负责各自辖区内的生态护林员选聘,并对选聘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成立由县林业局、县财政局、县扶贫办等相关单位组成的领导小组,统筹推进生态护林员的选聘和管理工作。生态护林员选聘工作坚持"精准、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突出重点,统一管理。

  (一)坚持精准到户的原则。一个贫困家庭至多安排一人参与护林,少数民族家庭、贫困程度较深的家庭优先考虑。

  (二)坚持自愿公正的原则。尊重农民意愿,在自愿报名的基础上按程序公开、公平、公正选拔录用。

  (三)坚持统一管理的原则。生态护林员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不跨越乡镇聘用,原则上在村内进行管护活动。

  第四条 生态护林员应具备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责任性强;

  (二)列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范围;

  (三)熟悉管护责任区域的村情、山情、民情;

  (四)身体条件能胜任野外巡护工作。

  尚未脱贫或者已认定脱贫但按规定仍继续享受相关扶贫政策、认真履行护林职责且其符合上述条件,年度考核合格的护林员应当予以续聘。

  第五条 生态护林员选聘程序

  (一)公告。村支两委在村民活动较集中的醒目位置张贴选聘公告,明确选聘资格条件、名额、程序、方式以及聘用后的劳务关系、管护任务和报酬、报名方式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等内容。公告时间不少于5天。

  (二)申报。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员根据自身条件和意愿,由本人自愿报名,并由村支两委向乡镇人民政府申报。

  (三)审核。根据申报材料和选聘条件,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对申报材料、个人素质等方面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反馈村支两委。

  (四)公示。村支两委将拟聘的生态护林员名单在村民活动较集中的醒目位置进行张榜公示,征求村民意见。公示期不少于7天。

  (五)聘用。公示期满后,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拟聘任人员,经县级林业、财政、扶贫部门共同审定后,由乡镇人民政府与生态护林员签订管护劳务协议,并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管护劳务协议应当明确劳务关系、管护范围及面积、职责、权利、期限和劳务报酬支付、考核、奖惩等内容。管护劳务协议一年一签。

  第六条 加强对生态护林员选聘工作的监督与管理。对反映生态护林员选聘有关的问题,纪检监察部门应及时核实、查处。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拟聘任人员,取消聘任资格。对弄虚作假、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办事的相关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工作岗位或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章 生态护林员职责

  第七条 对管护责任区域森林资源进行巡护,掌握林地、林木数量、位置等情况,对重点地块、珍稀树种和古树名木重点管护,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第八条 对发生在管护责任区域内的乱征滥占林地、乱砍滥伐林木、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等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依法制止,及时上报。

  第九条 认真履行森林防火职责。做好巡护森林、鸣锣预警、及时发现和消除森林火灾隐患;看好山头、看好地头、看好坟头、看好路口、看好特殊人群;协助管理野外火源、协助查处违规用火和火灾案件;对发生在责任区内的森林火情、火灾要及时上报,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扑救。

  第十条 对管护区发生的林业有害生物危害情况及时上报。

  第十一条 对发生在责任区内的各种破坏宣传牌、标志牌、界桩、界碑、围栏等林业管护设施的行为,要予以制止,责令当事人限期予以修复,并及时上报。

  第十二条 阻止牲畜进入管护责任区毁坏林木及幼林。

  第十三条 及时报告山体滑坡、泥石流、冰雪灾害等自然灾害对森林资源的危害情况。

  第十四条 开展林业管护政策宣传,做好管护合同规定的其它工作和临时交办任务。

  第四章 生态护林员的管理和考核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生态护林员的管理和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县林业局牵头组织制定并另行公布。

  第十六条 建立生态护林员的培训制度,生态护林员培训每年不少于一次,新聘用的生态护林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培训考试不合格的不得聘用上岗。

  第十七条 原则上以地形地貌、村界等为界线,划定管护责任区,每个生态护林员管护面积不能少于500亩。要设立护林标牌,标明管护地点、四至范围、面积,管护责任人、电话,监管单位、监管人、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加强对生态护林员的监督。

  第十八条 生态护林员按指定管护区域开展日常巡护,并当天登记巡山记录,每月出勤不得少于20天,森林防火期要全勤在岗。因病、因事请假,须经乡镇分管林业工作的领导批准,并安排就近生态护林员代为巡护。

  第十九条 县林业局应定期或不定期对生态护林员工作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督和检查的主要内容为护林制度建设、护林责任落实、生态护林员队伍管理、森林资源保护成效,特别是森林防火宣传和野外用火管理成效。监督和检查结果作为生态护林员是否继续聘用的依据。

  第二十条 做好生态护林员保障工作,为其购置必要的巡山和防护装备,购买适当额度的人身意外保险。

  第五章 生态护林员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生态护林员劳务工资按季发放,标准为600元/月。护林员实行月考核,季上报,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每季将考核结果上报到县林业局,考核合格者由林业局按程序发放工资。生态护林员劳务工资一律通过扶贫资金"一卡通"存折发放到位。

  第二十二条 县财政适当安排生态护林员奖励资金、培训、保障及日常管理等工作经费。

  第六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三条 对模范执行巡护任务,制止破坏森林资源有功的,由县林业局给予奖励;有突出贡献者,可向县人民政府或市林业主管部门申报奖励;对不尽职责、滥用职权、违法乱纪者,由聘用单位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扣减工资、解聘,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生态护林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况给予500-2000元的绩效奖励。

  (一)管护区内无野外违法用火,无火警火灾及其它破坏森林案件发生的;

  (二)为侦破重大案件提供关键情报的;

  (三)年终考核评定为优秀等次的。

  每年对行使生态护林员管理职责的森林资源保护责任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桃源洞自然保护区管理局、青石冈国有林场)进行年度考核。对考核评定为优秀等次的给予5000元的奖励,良好等次的给予3000元奖励,合格等次的给予2000元奖励,奖金可以发放到人,奖金在县级森林资源管护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 生态护林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解除其聘用合同。

  (一)管护区域内发生重大森林案件、重大猎捕野生动物案件未及时发现报告而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管护区域内发现火情不及时报告;

  (三)管护区域发现林业有害生物危害不及时报告,造成危害蔓延酿成重大损失的;

  (四)在案件侦破过程中有知情不报、隐瞒事实,对破案造成障碍的;

  (五)参与毁林盗伐、乱捕滥猎或者包庇他人乱砍滥伐和乱捕滥猎的;

  (六)外出务工的、违反协议的、考核不合格的、主动要求退出的;

  (七)除受聘为生态护林员外,其他帮扶措施可以实现持续脱贫目标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林业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印发的《炎陵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炎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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